工亡能赔100万吗48岁,司机事故身亡获赔百万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01 16:42:04

导读:工亡能赔100万?48岁,司机事故去世,获赔一百万。该男子死于交通事故事故,数百万赔偿金落入其妻刘账户,而其母一无所获。无奈之下,吴某将儿媳、孙子告上法庭,要求部分赔偿。近日,湖南

工亡能赔100万?48岁,司机事故去世,获赔一百万。

该男子死于交通事故事故,数百万赔偿金落入其妻刘账户,而其母一无所获。无奈之下,吴某将儿媳、孙子告上法庭,要求部分赔偿。近日,湖南益阳市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共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吴某赔偿50余万元。

2017年5月14日,李某与厦门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14日起。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的工作是当司机。2020年7月4日,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交通事故事故死亡。2020年9月28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李系厦门某公司职工,从事司机工作”。厦门某公司为李驾驶的车辆购买了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为其个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的母亲委托儿媳刘办理李的工伤死亡待遇及一次性死亡工伤保险赔偿事宜。刘获得工伤死亡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赔偿等。,通过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共计180余万元。刘在支付律师费、丧葬费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未与进行分配。多次要求无果,遂将儿媳刘、外孙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全部赔偿金的三分之一。

庭审中,原告吴某认为,她是死者的母亲,应分得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丧葬费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刘、辩称,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三分之一分割,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刘在出生后,为了全职在家照顾孩子,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李的工资。现在李去世了,刘也无可奈何。在幼儿缺乏技能和关爱的情况下,孩子的成长需要父亲的补偿作为基本的生活来源。除了去世的儿子李,原告还有5个子女可以赡养。而且原告每个月都有农业保险,子女不需要单独支付赡养费。考虑到实际生活和经济条件,原告主张按每人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死亡赔偿金,无法保证孩子以后的基本生活。

大同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死亡后的赔偿金性质,是否为原、被告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李意外死亡所得180余万元赔偿的性质。根据《民法》第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遗赠是指“遗赠”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按照约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因此,因李某意外死亡而获得的180余万元赔偿,不是李某的遗产,也不是“赔钱”。而且自然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也就终止了。故未向死者李支付死亡赔偿金,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行使该损害赔偿请求权。

虽然李的死亡也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但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真正的损害后果是与被害人“经济上融为一体”的近亲属未来收入的减少,所以死亡赔偿金的本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属于死者李近亲属的法定赔偿,具有个人专属性质。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被害人的近亲属。由于被害人死亡导致被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减少,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专属于被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权利人首先是指死者的近亲属,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只有当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完全不存在时,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是赔偿的权利人。故原告、被告刘、均为死者李的近亲属,均有权依法分割财产。

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权利人明确的赔偿项目属于特定权利人,如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根据被扶养人死亡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等实际情况确定。属于权利人明确的补偿项目,属于所有权利人。这里明确了吴某是权利人的赡养费16000余元,梁潇是权利人的赡养费12万余元。对于其余未明确权利人的赔偿项目,可以采取不平等分割的原则。赔偿项目在扣除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丧葬费等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各权利人的费用后,应根据各权利人的实际需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等进行适当划分。,而不是等分。

因此,扣除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后,剩余160多万元。原告、被告刘、不幸失去了亲人的关怀和陪伴。但死者李以其赔偿金告慰亲人,以促进家庭和睦、相亲相爱、下一代健康成长、老有所养,是其遗愿。考虑到死者李之子年幼,为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决定将其中的40%分配给,30%分别分配给刘。

法院最终判决刘返还赔偿金及赡养费共计50余万元。判决后,刘已履行相应义务,原、被告均未上诉。

来自:中国法院网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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