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家里安全监视器太危险怎么办?家用显示器摄像头可以安装随便吗?随着时代的发展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锻炼方式也更加多样。但是权利的行使保持合理的限度。否则就构成滥用权利!《
家里安全监视器太危险怎么办?家用显示器摄像头可以安装随便吗?
随着时代的发展
权利的内涵日益丰富。锻炼方式也更加多样。但是权利的行使保持合理的限度。否则就构成滥用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总则部分的解释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定了权利滥用的认定规则,推动社会公众形成依法文明行使权利的良好风尚。
典型案例-1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住宅安防越来越重视,监控摄像头逐渐走进家庭和社区。有人认为安装摄像头可以监管孩子,保护老人,是“智能家居助手”。也有人认为会侵犯他人隐私,造成邻里矛盾。那么,如何合理使用家庭监控摄像头?个人自由和他人隐私的界限在哪里?
小张和小李是住在一条巷子里的两个邻居。小张已经在自己家的后墙上安装了摄像头,正在拍摄巷子,小李进出自己家都要经过这条巷子。小李认为小张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摄像头。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同是共同使用的场所。为了保护小李的隐私,法院判令小张拆除摄像头。
法官的陈述
有些人和小张一样,认为自费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是个人自由,别人无权干涉。但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忽略了对邻居隐私权的保护。如果要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要注意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因为如果是拍摄楼道,会监控记录邻居和同居家庭的日常出行,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如果真的需要安装,也要先和监控范围内的邻居协商,征得邻居同意后再安装,以免发生纠纷。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干扰他人私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旅馆房间等私人空间;
(三)拍摄、偷窥、窃听、公开他人私人活动的;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私处的;
(5)处理他人隐私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典型案例-2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几乎随处可见。早上起床吃早饭,坐公交车上下班,回家买个小礼物,都有一个或几个合同关系。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一些商家会提前拟定条款,设置苛刻的条件,要求我们在消费前签署这些“霸王条款”。可能我们没时间看这些复杂的条款,或者我们没看懂,但是为了买到自己喜欢的产品,我们还是签了合同。虽然最终达成了交易,但我们心里难免有隐忧:签这样的合同会损害自己的民事权利吗?我签了“霸王条款”怎么办?
出租车司机陆某与邹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楚某认为自己在买车时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三种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但保险公司认为,陆某的出租车停运损失和交通费用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均属于间接损失,而楚某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声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导致上述《免责声明》无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陆的损失。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关于间接损失免责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是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事先准备的,订立合同时并未与投保人协商内容。在汽车消费市场中,存在大量的“车辆+保险”捆绑销售,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投保人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如果保险公司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地位,与被保险人签订相关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的民事权益。在其他经济活动中,为了快速达成交易,交易的一方往往会提供一份格式合同。基于公平原则,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如果合同中有免除一方责任等关系到对方重大利益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提示性说明,否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典型案例-3
生活中术语多种多样。如果我们在日常消费中碰巧遇到,就更要注意这样的条款。如果合同内容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而对方又未能以合理的方式提示,如涂黑、加粗、下划线、放大或专人解释等,以至于我们在没有注意或了解其内容的情况下就签了合同,我们可以勇敢地对这种“霸王条款”说“不”。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经与对方协商,预先拟定的重复使用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者未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可以更方便地与他人交流,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也有人认为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宣泄情绪,存在辱骂他人、公布其私人信息、侵犯其权利的情况。
面对这一现象,我们如何去做?赵女士和陈先生在网上发生了矛盾。陈先生搜索了赵女士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然后公开发布到一个贴吧,并发表了一些攻击性的言论。赵女士将陈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陈先生停止发布侵权消息,向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赵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的陈述
在网上发表评论和信息是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如果行为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则属于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很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也需要规范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保护他人的同时,也要保护自己,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和信用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类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特征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人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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