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录,民间借贷案件中债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问题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1 19:08:50

导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词条,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债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总字数2308字,阅读时间7分钟左右。前言: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相应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词条,民间借贷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债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总字数2308字,阅读时间7分钟左右。

前言: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借款利息,借款人到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在法律允许的上限内按照约定收取的贷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都是合法的收益,这些贷款利息也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支付个人所得税的款项。那么,在民间借贷的诉讼案件中,借款人主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已经缴纳或者应当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作为归还的借款款予以抵扣,或者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抵扣?

一、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3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贷款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适用税率为20%。贷款人(有利息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借款人(有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该等税费由借款人按月或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征收、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缴纳税款、代收代缴税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也就是说,借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贷款人贷款利息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合法的,贷款人作为纳税人不得拒绝,否则借款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对贷款人进行相应处理。

二、典型案例分析

了解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我们再来看看具体法院是如何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例中对前述个人所得税和代扣代缴问题进行认定、推理和判决的:

1.A建筑公司与周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人A公司在上诉理由中称: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所得利息按20% 个人所得税的利率支付。《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的责任,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下作出不当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具体来说,本案中,周的收入为贷款利息和股息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定律的适用范围。周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收入,有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甲公司在支付利息时,作为‘支付收入单位’申报纳税,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A公司主张从利息款中扣除其已缴纳的税款59727.82元,应予支持...故周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2.B投资公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人B公司在上诉请求书中主张承担代扣代缴的利息所得税义务,请求依法变更相应的贷款本息金额以抵扣相应的税款。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借款合同双方没有约定,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是被上诉人贷款利息的支付人,承担法定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义务和责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因此,上诉人B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张与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

异议人即借款人张认为:

申请人孙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税款,尽管他知道根据法律代扣代缴他应该这样做,这是没有根据的,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执行复议法院认为:

根据原审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出借人)孙谋通过该笔借款共获得利息收入386685.45元,依法应支付其利息收入个人所得税77337.09元。被执行人(借款人)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将人民币239,323.36元转入孙某银行账户(诉讼前已支付本金558,000元),并于当日为孙某申报并向深圳市税务局代扣代缴缴纳税款人民币77,337.09元。故孙申请强制执行被诉尾款77337元及延期利息(作者注:实为张代扣代缴)税款77337元,张已实际履行。孙的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三。摘要

通过对前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案例的分析可知,贷款人作为纳税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贷款利息和借款人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的代扣代缴贷款利息的合法性不应存在疑问。但具体到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对于法院是否应当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反映前述税种的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不同法院的判决意见不一。

在执行异议阶段,提交人还遇到了被执行人就其代扣代缴税作为执行判决的一部分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只是确认了他代扣代缴行为的合法性,然后要求被执行人提起“确认诉讼”,确认税额的合法性。我个人并不认同这个判决,因为执行过程中计算的税额可以根据生效判决的内容和实际还款情况进行确认,再提起确认诉讼会造成一定的时间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结合相关案例的判决思路,笔者认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观点,供各位读者参考:

1.如果借款人已根据代扣代缴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义务,人民法院在后续判决中倾向于认可这种代扣代缴行为的合法性,同时认定这部分已缴纳的税款为借款人应承担扣除义务的部分。

2.对于借款人之前未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仅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要求提前扣除相应税款的主张,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基本不会主动调整,仍将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本息和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决。当然,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在实现债权的同时,仍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借款人也可向税务机关反映借款情况,税务机关将依法处理。

文本中的注释

(2021)苏09 886号:内蒙古金梦泰建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辽07第2120号:锦州房总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杨玉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 E 10执复11号:张军、孙贤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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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间借贷案件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条目和债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问题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代扣代缴/[/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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