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行政复议申请书》实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30 13:21:48

导读: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行政复议申请书”实例申请人:阿屯第一居民小组负责人:常驻小组组长阿屯第二居民小组负责人:常驻小组组长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称:屯一村民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行政复议申请书”实例

申请人:

阿屯第一居民小组

负责人:常驻小组组长

阿屯第二居民小组

负责人:常驻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称:

屯一村民小组B

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

屯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

c村小组

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

d村小组

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

请求复议:请求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责令县人民政府重新处理。

事实和理由:

一、《决定》超出了裁决的范围。2002年Tun种植桉树占用的土地权属有争议吗?处置决定书第3页第8行写明:“现向政府反映,我们将追究某村赔偿果树损失”,而在处置决定书第5页第8行,处置事项为“确权线东北方向土地所有权为D村小组集体所有”。本案中,村民D组并未主张土地所有权,争议土地中用于种植桉树的土地为村民D组所有或租赁,县政府并未查明,但将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给了村民D组,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超范围裁决。

二。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清。从处置决定书第4页第六行“各方主张争议区域为60、70、80年代A、B、C村牧区”来看,县政府并未对这一事实做出任何认定。如果县政府接受了“屯A、屯B、屯C的牧区在20世纪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事实,则说明屯D在80年代以前没有使用争议土地,并不能确认80年代以后政府依法将争议土地调整或划拨给屯D。为什么县政府说“确权线东北的土地所有权归村民D组集体所有”?但在80年代前后,A屯存在使用争议土地的事实,但并未将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划分给A屯。怎么解释呢?

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的错误。县政府“查明三”认定争议土地为上世纪甲、乙、丙屯牧区,同时认定甲屯于2008年率先开发利用争议土地。为什么县政府没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岭、水利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管护事实对争议土地进行权属划分?

四。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

1.《XXX村2007年土地权属界址图》和《XXX社区2007年土地权属界址图》,均非本案当事人签字,对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2009年屯B的转林图是屯B、屯C、屯D的分界线,未经屯A人员签字同意,争议土地在上世纪是屯A、屯B、屯C共同牧场的前提下,侵犯了屯A的土地权益。

3.对于1990年的行政区域界线图,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制作该行政区域界线图的机关、是否依法报批、边界双方是否达成边界协议等。,也就是说,县政府无法证明该地图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岭、水利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图”的规定。

4.B 1村农民在争议土地上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首先,证书必须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乙村在明确取得土地所有权之前将承包地发包给其农户没有法律依据;其次,这个证明是乙村与其挂靠农户之间的发包方和承包关系,与甲村无关。

本案争议土地是历史上争议各方的共同牧场。牧场解散后,2008年,A屯先开发利用争议土地种植桉树,后被B屯扒走。这些事实被县政府发现了。同时,这些事实可以证明A屯对争议土地进行管理的事实,也可以证明B屯在2014年、2017年争议发生后的种植行为。这种种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12号)争议土地原是各方的共同牧场,屯甲曾开发利用过争议土地。争议土地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管护事实进行适当分割。

总之,《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对超出请求事项的裁定。我在此传达

市人民政府

附件:处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

一、Tun第一任常驻组长:

屯第二居民小组组长:2022年3月25日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文“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你能知道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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