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联企业的识别标准是什么,定义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最新规定汇总在现代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领域,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出现对法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不仅直接涉及公司法、证券法、
关联企业的识别标准是什么,定义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最新规定汇总
在现代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领域,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出现对法律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不仅直接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税法、会计法、反垄断法、刑法等部门法,还间接涉及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金融法等部门法。这些部门法面临的挑战不尽相同,如公司法关联企业主要规范形成中的问题和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证券法主要规范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税法主要规范非常规交易以保护政府税收利益,会计法主要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和会计处理规则。
一、民法典和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关联关系的定义
首先,公司法界定了关联交易的主体范围,确立了禁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基本立场,设定了一些防止不公平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明确了不公平关联交易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输送的关系。但是,国有控股企业之所以有关联关系并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是由国家共同控制的。可见,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强调“控制”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强调同一控制人对不同企业的控制。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司法并没有对关联方做出非常具体明确的界定。《民法典》第84条和《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从这一强制性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禁止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关联交易。同时,为防止不当关联交易,《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通过。未关联关系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事项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此外,《公司法》中还有一些特殊关联交易的规定,如《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15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借贷;《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高管人员在自我交易、公司商业机会、同业竞争等特殊关联交易场合的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同时,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法五》司法解释第151条和第1-2条规定了落实这一责任的股东派生诉讼机制。此外,关于股东诉讼、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也可用于调整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民法
限制关联关系的不当使用
第八十四条营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使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限制关联关系的不当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有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但是,国有控股企业之所以有关联关系并不仅仅是因为它们是由国家共同控制的。关联交易调节不当第十六条【公司担保】第二款、第三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此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通过。未关联关系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事项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6)将他人与本公司交易的佣金收为己有;(7)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将使公司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订)不公平关联交易救济
第1 关联交易条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84条、《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本次交易已履行信息披露、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由为本次交易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关联交易本合同对公司无效、可撤销或不生效。公司未起诉合同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企业会计准则中关联关系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构成关联方。
同时,第四条列举了构成关联方的十种情形;第五条和第六条列举了不构成关联方的四种情形。第七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下面的第8条列出了11种常见的关联方交易。由此,在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定义关联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法律形式,而是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当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通过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持的,一般认为存在关联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关联方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两方或多方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权是指决定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利。共同控制是指根据合同对一项经济活动的共同控制,只有在与该经济活动有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中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者一致同意时才存在。重大影响是指有权参与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但不能控制或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企业的母公司。(2)企业的子公司。(3)与本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者。(5)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者。(6)企业的联营体。(7)企业的联营体。(八)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其近亲属。个人主要投资者是指能够控制或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企业或其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关键管理人员是指那些拥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导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与个人主要投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业务时可能影响个人或遭受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企业主要投资者、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与企业有日常往来的机构。(2)与企业有大量交易并有经济依赖关系的单一客户、供应商、加盟商、经销商或代理商。(3)与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伙伴。第六条只有国家控制的企业,没有其他关联方的,不构成关联方。第三章关联交易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服务或义务,无论是否收取价款。第八条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买卖商品以外的资产。(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发项目的转让。(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清偿债务。(11)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三。税法中关联关系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3)有其他利益相关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关联关系
第九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一方与另一方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以上的股份;双方作为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介间接持有另一方股份,只要一方持有中介25%以上的股份,一方在另一方的股份就按照中介在另一方的股份计算。两个以上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个人。共同持有同一企业的股份,持股比例合并计算。(2)若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均为第三方股东,但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1)项要求,双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的贷款资金总额占任何一方实收资本的50%以上,或一方贷款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独立金融机构除外)。贷款总额与实收资本的比率=年加权平均贷款额/年加权平均实收资本额,其中:年加权平均贷款资金=本人借入或借出资金账面金额×本人每年借入或借出资金实际占用天数/365加权平均年实收资本=本人实收资本账面金额×本人实收资本当年实际占用天数/365(三)双方存在股权关系或者由第三方持有,但股权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由第三方持有,但持股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一方采购、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实质上受另一方控制。实质上,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经营决策、交易条件或定价方式。(5)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职能的人员等。)或者至少一名能够控制董事会的董事由对方任命,或者兼任能够控制对方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能控制董事会的董事由第三方任命。(6)两个有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关系的个人。分别与一方当事人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关系之一。(7)双方在利益上有其他关联关系。第十条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关系仅因国家控股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等原因而存在。,不认为构成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第11 关联交易条包括以下类型:(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商品、产品、建筑物、车辆、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他有形资产。(2)金融资产的转移。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其他应收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以及转移的其他金融资产。(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等的转让。(4)融资资金,包括各种长期和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各种有息预付款项和延期收付款、集团资金池等。(5)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事务、技术服务、合同研发、维护、法律、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劳务。(6)股权转让。(7)其他交易类型。四。证券法中关联关系的定义
我国现行证券法提供的法律规范过于简单。一是要求披露重要关联交易信息;二是个别条款禁止证券公司的特殊关联交易(如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事实上,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长期以来依赖于证监会颁布的多项部门规章和上交所、深交所指定的行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6.3.1关联交易原则
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维护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整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措施规避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6.3.2关联交易内容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包括:(一)本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2)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三)销售产品和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委托销售;(六)存贷款业务;(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八)其他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通过协议转移的事项。6.3.3第一段中的关联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6.3.3第2款相关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前款所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上市公司相关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双方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6.3.3第3款相关的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6.3.3第四段视为相关人员。根据相关约定,在过去12个月或未来12个月内出现第2、3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6.3.3第5段确定相关方的原则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将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中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的内容基本相同,限于篇幅,省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二)前款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根据相关协议,在过去十二个月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十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根据相关协议,在过去十二个月或者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倾斜的其他自然人。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关联企业最新规定的详细介绍,定义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关联企业的评审标准有帮助和参考价值。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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