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交流】(二十八)广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22:23:11

导读:四川省融资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交流】(二十八)广州市融资保公司监管理暂行办法编辑评论/注释近年来,广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文件。为

四川省融资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交流】(二十八)广州市融资保公司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评论/注释

近年来,广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文件。为了让大家更容易了解政策内容,享受政策红利,广州市统一战线微信公众号自5月16日起推出“政策交流”专栏,重点推送相关政策措施。专栏一期一期转发,目的是方便大家学习理解。政策执行和权威解读属于政策发布部门。如有个别不准确之处,敬请谅解。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金融监管[2020]3号

各相关单位:

《广州融资保公司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广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广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促进本市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业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担保业的通知》[/K2/]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粤府令第1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担保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融资(穗27

第二条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负责本市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区政府承担属地应急维稳责任,协调辖区财政主管部门配合专业监管力量,配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委托,南沙区金融工作局对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了相关审批、备案和监管。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退出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须经监管部门批准。当地金融监管局建立了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准入审核机制,依法开展准入审核。

第五条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件,具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形成可持续的经营模式,服务普惠金融发展需求。发起股东应当股权关系清晰,主营业务突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符合上级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关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下列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2)变更公司的名称、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

(三)增加注册资本;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终止业务,申请退出融资担保市场:

(1)全部保险责任解除,保险余额结清;

(二)保险中虽有小额责任,但当事人已签订并执行了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申请主动退出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退市报告。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退出: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

(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9号令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撤销或破产。

第十条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撤销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依规提出撤销处理意见,收回“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并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未到期的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去掉“融资担保”字样)或者注销公司。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融资 公司担保以机构监管为主,以行为监管为主,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监管以风险控制为导向,以担保资产质量和自有资金使用为重点,探索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防控信息平台,加强融资担保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在监管平台的应用,通过监管平台采集监管信息,开展行业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

第十三条融资保函公司应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每月10日前提交上月月报;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报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融资保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当地金融监管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并通报所在区财政部门。重大风险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 融资保公司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欺诈、担保代偿或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

(3)融资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得到清偿,导致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四)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5) 融资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 融资担保公司主要投资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主要投资者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七)融资保证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辞职;

(八)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者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

(十)其他重大风险事件。

第十五条原则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可组织一次全市融资担保公司综合现场检查,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现场检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向融资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及相关证件。融资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并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备查。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

第十六条鼓励市融资担保公司加入市融资担保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市融资担保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自律、维权和服务职责,并接受当地金融监管局的指导。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严格履行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消除信息不对称,实现合同和交易的公平;

(二)保护客户的财务信息,严禁泄露;

(三)规范债务催收;

(四)禁止误导销售、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接待大厅、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应保持畅通,以利于融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处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区财政部门负责调解地方融资担保消费纠纷。

第十九条建立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互联互通。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公司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融资担保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兼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k1/]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相关的咨询服务。

融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守住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第一道防线。风险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向当地金融监管局报告,并通报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全市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稳步化解个体、局部和结构性风险,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应急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履行属地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担保行业融资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担保行业融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流程,及时有效处置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接到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风险判断和评估。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者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企业说明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政府报告所辖融资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并提交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处置和处罚。确有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债权人。

第二十六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司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出现“融资担保”字样,不得在本市实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会同区政府按照职责对上述非法融资担保机构和非法融资担保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取缔和规范。

第五章服务与发展

第二十七条推动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保持较低费率水平。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第二十八条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等普惠性领域的融资担保业务,综合运用担保费补贴、资金投入、增量业务奖励、亏损补偿等措施给予支持。对新设立的区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将安排额外资金,按照不超过区级财政出资40%的比例给予资金投入支持。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按照现行市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新增实收资本的奖励政策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融资保障公司高管可纳入市金融人才扶持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推进银行间合作和风险共担机制。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合规、审慎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明确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和责任。充分发挥政策性再担保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风险共担、控制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等优惠条件。鼓励各区建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十条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融资保公司相关政务服务水平和效率。落实国家对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各地金融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合格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十一条在广州民间金融街开展创新试点,鼓励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普惠领域的特色融资担保公司集聚设立。越秀区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广州民间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服务和风险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在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以其为准。

来自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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