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疫情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及法律适用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9 21:31:27

导读:民法典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疫情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和法律适用文|杨斌辉叶辉律师事务所每当发生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时,在合同履行受阻时,不可抗力将被援引为主张免责的重要理由

民法典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疫情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和法律适用

文|杨斌辉叶辉律师事务所

每当发生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时,在合同履行受阻时,不可抗力将被援引为主张免责的重要理由。新冠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流行了两年。但基于国内动态清零政策,全国各地会根据疫情(以下简称“/[/k2/”)的发生规模采取不同程度的防控措施

本文拟对近两年来北京、上海、浙江、广州、深圳等地疫情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梳理,总结不同类型合同中合同义务人的主张疫情/[

一、相关地区疫情不可抗力免责合同纠纷司法判例概述

笔者以“疫情”、“不可抗力”、“违约”为关键词,对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北京、上海、浙江、广州、深圳等地法院作出的二审合同纠纷判决、裁定进行搜索,共得到1290份判决、裁定。一般来说,合同义务人根据不可抗力免责规则完全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是很少的(详见下表1)。多数情况下,合同义务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除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疫情不可抗力免责的案件总数与完全免除违约责任的案件数量形成鲜明对比,这意味着援引不可抗力免责需要严格的构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上,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传染病民事纠纷的相关司法政策[1]也强调,审理传染病民事案件时“应当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如果不满足不可抗力免责的所有要件,法院很难支持免除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可抗力免责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的适用,下面结合相关规定和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二。从司法角度看疫情不可抗力的免与不免

在司法审判中,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可以免除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要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免责理由,则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政策,在疫情或疫情等防控措施的情况下,合同义务人拟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I) 疫情特定合同义务的履行构成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以及控制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义务判断是否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要求,但不一定成立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对于疫情爆发期间签订的合同,以及疫情管制措施的实施,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此轮疫情不是此类合同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情况”。双方已经考虑到此轮疫情及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此合同义务人此次不得再次索赔。

如(2021)沪01第36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主张疫情的控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其因不可抗力而迟延履行的,应当免除违约责任。但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卖方当地政府已经实施疫情管控措施。据此,法院认为,卖方应对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及存在的风险进行估计,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其辩称,上述疫情控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情况,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关于涉及疫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疫情或疫情防治措施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可以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裁定是否支持。依法变更合同后,当事人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人,疫情不可抗力必须使合同义务陷入“不能履行”的状态,而不仅仅是“履行困难”。“不履行”通常指合同义务人客观上不能以任何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暂时不能履行和永久不能履行。前者可能导致合同义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迟延履行,后者将直接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

具体的合同义务是否达到了“不能履行”的程度,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来判断。但一般来说,疫情不可抗力不会造成负有货币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货币给付义务,最多造成其履行困难,如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买受人、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借款合同中偿还借款的借款人。

如(2021)沪02民段第8332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指出,疫情虽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但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履行金钱债务,该义务的履行一般不受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又如(2020)粤0606民初第16672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还认为,租金是金钱而不是不可替代的,承租人未能证明其租金支付因疫情原因而无法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疫情防控措施呈现精细化趋势,可能会允许部分企业停产,或者解除对部分企业或人员的人员流动限制,因此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可能会减少。比如根据合同约定,合同义务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生产任务,否则构成违约,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合同义务人所在地发生疫情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义务人被要求限制人员在封闭区域内活动。此时,若疫情防控措施仍允许企业停产,客观上有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可能,且不可抗力的发生未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任何障碍,则合同义务人仍应尽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如因此延误履行,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疫情不可抗力与合同失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涉及传染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因果力,按照下列规则处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应当依法适用/[

根据前述规定,如果存在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履行的,最多只能免除部分违约责任。

例如,在(2020)皖0828民初第1473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逾期交付行为可能发生在该时间疫情之前,但由于该时间疫情的影响,相关单位无法正常工作,致使涉案房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无法正常顺利进行,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逾期交付时间。/

本案中,不可抗力(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约为60天)+其他因素(房地产企业未能在疫情发生前交房)共同导致房地产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时交房义务。法院通过将不可抗力的免责天数酌情减为30天,对其进行了部分免责。

相反,如果不可抗力发生,但不可抗力不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合同义务人不得主张免责。

以(2020)第7026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截至2020 疫情年初,房地产企业逾期交付房屋超过一年,经一审审理仍未交付。故法院认定疫情不是房地产企业逾期交房的原因,不支持其主张免责。

前述情形中,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合同义务人已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合同义务人从未履行过合同义务。因此,如果法院认定迟延履行不受不可抗力的影响,合同义务人不得依据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四)合同义务已向对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义务人应及时或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具”/”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认定2020年初第一轮疫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合同义务人没有告知交易对方,交易对方也应当知道并及时止损。但第一轮疫情的特殊性在于全国各地都有爆发,各省都全面落实了疫情防控措施。但目前/[/K2因此,为免除合同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建议合同义务人及时或在约定期限内向合同相对人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并及时取得和提供相关证明。

合同义务人未及时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降低免除违约责任的比例。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合同另一方的损失扩大的,合同义务人也可以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2021)第576号买卖合同纠纷中,疫情发生在卖方交货地点,导致洗手液延迟到达,洗手液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卖方未能及时将疫情的事实告知买方,买方的合同目的因延迟交货而无法实现。因此,法院裁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并未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而言,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与出租人就租金减免等事项进行协商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不可抗力通知义务。

如(2021)京03民七第7909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承租人在疫情发生后,通过发送免租申请书的方式向出租人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并积极与出租人协商减租、免租事宜,符合租赁合同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应立即通知。

基于上述,笔者认为,对于各类合同,如果合同义务人希望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除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认本疫情及相关控制措施和履行具体合同义务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前述不可抗力免责的前述构成要件,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合同义务人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不可抗力免除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履行合同义务一方的违约责任,不免除合同义务人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合同义务人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仍应当履行原约定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2.合同义务人不得通过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90条第2款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结合相关案例,合同义务人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迟延履行,且不可抗力在合同义务人后续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未导致其无法履行的,合同义务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不可抗力不免除违约责任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15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挂号信丢失的,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造成保价挂号信丢失的除外;……"

3.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即使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义务人也可以通过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不可抗力属于“民法典”合同中规定的法定免责。即使合同中没有免责条款,当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时,合同义务人仍然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三。合同义务人要求不可抗力免责的特殊注意事项

在本文检索到的涉及疫情不可抗力的免责案例中,根据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相关合同义务人的典型违约行为因合同类型而异,其成功主张免除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形也有所不同。对于本文搜索背景中涉及疫病数量最多的三类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建议合同义务人在主张疫情不可抗力免责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涉疫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房地产企业典型违约及索赔疫情不可抗力免责的注意事项

在涉及疫情不可抗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中,逾期交房是最典型的房地产企业违约行为。若约定的交房期在不可抗力期限内或不可抗力消灭后,可从逾期交房期内扣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天数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少于不可抗力影响天数的,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因此不可抗力期限的确定将是此类纠纷免责程度的关键。

对此,若疫情的复工程度在防控措施等级降低后仍持续受到疫情及相关防疫政策的影响,则房地产企业可请求法院给予不可抗力的豁免宽限。

如(2021)京03钟敏10660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由于建筑行业施工需要大量劳动力,且涉及建筑材料供应,在2020年初调控措施启动前,劳动者已经返乡。但全国范围内的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等管制措施,仍然对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者造成了很大的限制,按照防控和隔离的要求,他们无法做到。同样,材料的供应进度也受到影响。法院据此对房地产企业从宽确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期限。

2.感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的典型违约,主张疫情不可抗力免责的注意事项。

在涉及疫情不可抗力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往往在疫情不可抗力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况下退租、提前解约,希望减少损失,但这些行为构成违约,依据不可抗力规则不能免除违约责任。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租赁合同是连续合同,所以疫情的影响期一般比租赁期限短,考虑到疫情结束后的复工复产,短期疫情一般不会导致承租人经营租赁合同的目的落空,承租人一般也不会因不可抗力而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承担了货币给付义务,货币给付义务一般不会不履行,最多因营业收入减少而难以履行,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责的构成要件。 因此,承租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除违约责任,一般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但符合以下条件的,承租人有权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除违约责任:承租人出租房屋是为了特定目的(如经营室内儿童游乐业务),且由于该特殊目的,承租人无法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如网上业务)开展业务,导致其实际深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期限较长。

如(2021)沪02民段第737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承租人以“室内儿童游乐”业务为目的出租房屋。2020年1月24日至6月2日,租赁房屋所在地禁止人群聚集,因此本案承租人完全停止营业。法院认为,在疫情期间,承租人作为室内儿童游乐业态,确实受到疫情的影响,客观上无法经营,因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享有法定的解除权并无不当,故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除上述特殊情况外,承租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办公或其他经营用途的,一般不能完全免除发生时依据疫情不可抗力规则应承担的迟付租金违约责任。但前述承租人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减轻甚至免除其违约责任:一是承租人能够证明疫情确实是其违约的原因,且其过错程度较轻,据此请求法院酌情根据违约金减少规则[2]减轻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其次,对于出租房屋用于办公、餐饮、教育培训等经营用途的承租人。,根据情势变更规则和相关司法政策,如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承租人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明显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减租、延长租赁期限或延期支付租金。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调整租金,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会减轻或延迟违约责任。

例如,在(2021)京02民内字第12546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及其控制措施确实对承租人的办公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根据公平原则免除承租人两个月租金,且对免租部分不再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

3.传染病合同纠纷中卖方的典型违约行为及其索赔疫情不可抗力免责的特别注意事项

对于买卖合同,疫情不可抗力主要影响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一方(出卖人),使其延迟交付标的物。根据本文背景中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卖方主张适用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规则免除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签订时间的影响

如果买卖合同是在疫情不可抗力期间签订的,双方应当预期到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所以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构成不可抗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疫情不可抗力、疫情期间签订的防疫物资买卖合同,防控措施不再构成不可抗力,而是根据相关司法政策[3]、疫情期间”。

如(2020)第956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疫情防治领导小组向卖方发出通知,要求向指定企业日常征用熔喷布,无论指定企业是否支付价款,均属于相关司法政策规定的“政府调用或依法临时征用”的范畴,构成不可抗力。

(2)疫情不可抗力无履行能力的证明和认定

在援引不可抗力免责的争议中,卖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交货义务因疫情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如果合同约定的出卖人的义务不受疫情不可抗力性质的影响,即疫情或疫情防治措施不会导致出卖人不能履行,则出卖人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免除违约责任。

如(2021)沪02民段第105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实际从外国进口货物用于转售,但疫情发生在该国,导致其迟延履行。由于买卖合同并未对交付货物的原产地和生产厂家进行限制,卖方不一定需要从疫情发生和控制的国家购买本案涉案货物,因此即使疫情发生在境外,也不会导致卖方交付义务无法履行,不能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又如(2020)浙01闽中7505号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方式为通过网络平台交付货物权利,货物的交付不需要依靠运输。此外,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前述网络平台正常运营,疫情不可抗力不构成双方按期完成交付货物权利的障碍,故合同并未发生不履行,不能据此免除卖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未能证明不可抗力免责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要素,卖方将很难根据不可抗力规则主张免责。但本案中,虽然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进行免责,但如果卖方证明其违约行为确实受到疫情的影响,卖方也可以根据违约金减少规则请求法院减轻卖方的违约责任。

如(2021)第3604号买卖合同纠纷案,虽然卖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未及时通知买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可能导致其迟延履行,但不能完全免除其违约责任,但卖方的迟延交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疫情的控制,故法院酌情减轻了卖方的违约责任。

四。结论。

疫情或疫情防治措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受疫情或疫情防治措施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为了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等规则减免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降低疫情不可抗力对当事人的影响,实践中需要重点评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符合不可抗力免责。

参考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及新冠肺炎不可抗力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2号)规定:“二是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疫情的民事案件,应当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直接受到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对不可抗力直接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执行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轻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依据,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确定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合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K2/](法发〔2020〕17号)规定:“3 .买卖双方订立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后,卖方将防疫物资高价转卖他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受人请求将出卖人的利润作为损害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政府调用或者依法临时征用防疫物资导致出卖人不能履行买卖合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民法典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疫情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文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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