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律规定,民法典中不当利润的分析。子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悠久、内容精深,是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不当得利最为突出的特点
法律规定,民法典中不当利润的分析。
子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不当得利制度历史悠久、内容精深,是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不当得利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其在各国法制体系中的巨大差异,正是其摇摆不定的特性,故有“比较法上千变万化的精灵”的雅称。在此背景下,对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等一系列国际私法问题展开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将重点介绍不当利的概念、历史沿革、构成要件、内容以及司法实践案例。I 不当利润的概念和历史演变
概念不当利润作为一种债务,原本是散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人民意见》等法律中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民法典中有详细规定。其中第985~988条都是关于不当利润的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通常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在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同时,给他人造成损失。其中,不当受益人也叫受益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由于其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是事实,但不受法律保护。
不当利润的立法目的是消灭不当利润。
,而非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所以,虽然受益人虽然得利,但是得利少于损失时,返还的数额以得利为准;得利大于损失时,返还数额以损失为准。(2)历史演变
不当利得制度自诞生以来,就与公平正义等自然法学密切相关,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关于“矫正正义”的论述。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很有代表性。德国不当收益制度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不当收益请求权具有调整该理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特殊规范功能。所以德国的不当盈利系统适用范围很广。“德民法典”据此建立了统一的不当利润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当利润类型论,从而形成了相当完整的不当利润法律体系。相比之下,由于法国奉行物权行为因果关系理论,因此不当利益的适用范围只设置了个别条款。
如前所述,在我国,不当利润制度最初散见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这与我国的国情和民法体系有很大关系。然而,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在我国颁布实施以来,此类问题已成为历史。无疑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不当利润包含在民法典的准合同体系中,除不当利润外还包括无因管理。准契约制度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随着一般契约概念的发展,准契约概念中的意义理论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其中现代自然法学派特别关注准契约概念的转变。但意志论的准契约处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中间,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已不再坚持。我国的“民法典”采用的是实用主义的立法思维,应当在法定债务模式下分析和适用准契约制度。
二。不当利润的构成要素
(1)一方获得利益。可以表现为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本该减少没减少)。(2)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样的包括积极的减少和消极的减少。(3)获得的利益与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果关系)。(4)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比如A把房子租给B,月租3000元,租期3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丙方。月租5000元,租期2年。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能向乙方主张不当利润,因为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收益。乙方虽构成非法转租,但每月获得5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若因乙方违法转租导致甲方终止合同,且乙方拒绝返还该房屋并继续出租给丙方,甲方有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向乙方主张不当收益。乙方与丙方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乙方与丙方可能形成支付式不当获利。三。不当营利性债务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985~988条的相关规定,当有利债务成立时,被害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得。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不存在的,应当折价返还。如果收到的利益在性质上无法回报(使用和占有物、为他人提供劳务等。),应当返还同等金额。产生的孳息应当返还,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四。司法实践案例
原告是中铁二十五局职工,该局承接了温宿县生猪30万头、文冠果10万亩的回收产业项目。2021年5月,被告与案外人付某达成口头协议,由付某租用被告所有的压路机、挖掘机。具体费用为挖掘机4万元/月,压路机2万元/月。机械设备作业的区域内容是项目第二区的八座防洪大坝和道路施工。被告租用他人车辆将压路机、挖掘机运至工程施工现场,并支付运费6000元。2021年6月18日,原告代表其关联公司核算了被告与被告机械作业的天数,核算金额为29324元。2021年6月19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39332元。之后,原告认为自己多付了被告10008元,故向被告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诉讼是否有依据。
案件起因是不当利润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5条民法典的规定,受益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不当利益有四个要素:(1)一方有财产利益;(2)一方有财产损害;(3)一方的受益与另一方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受益人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承认案外人付某租用其所有的机械设备在工程上进行施工。被告与案外人付某之间存在机械设备债务纠纷,案外人未支付被告相应的机械租赁费,原告所属公司未与被告直接签订机械租赁合同。为考虑今后项目的正常建设,原告关联公司与被告就被告所有机械设备的实际运转天数达成一致,并向被告支付租赁费29324元,被告也签署了承诺书予以确认。原告代表原告所属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实际支付被告39332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两份承诺书,被告签名确认的金额为29324元,原告实际支付39332元,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多支付的10008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原告主张的370.29元利息,原告计息起始日为2021年6月20日,本金为10008元,年利率为3.7%,计息截止日为2022年6月20日。首先,关于利率,2021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原告主张基于3.7%的利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该有效,但原告主张的利息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法院调整原告主张权利的日期,即2022年4月20日。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为:10008元× 3.7% ÷ 12个月。
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获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法律规定和民法典中不当利润分析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知不当利法律规定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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