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不当利润元素司法解释,纯干货!什么是不当利润?2015年6月,李某受朋友孙某委托,归还其信用卡5万元。然而,当李输入孙的卡号时,他错误地颠倒了两个数字,导致5万元被转移到一个完全陌生
不当利润元素司法解释,纯干货!什么是不当利润?
2015年6月,李某受朋友孙某委托,归还其信用卡5万元。然而,当李输入孙的卡号时,他错误地颠倒了两个数字,导致5万元被转移到一个完全陌生的账户上。据了解,该账户为廉江居民陈某所有。此时,李灿如何要求陈某取回被错误转账的5万元?
I. 不当获利要素
不当利润是指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别人遭受损失,自己获得利益。其中,获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不当收益没有法律依据,虽然是既成事实,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被害人。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正增值和财产负增值。财产的正增加意味着财产增加了而没有增加;财产负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比如,A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别人点的一份清蒸熊掌(价格500元)端上了A的餐桌,A在没有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迅速将其消灭。甲方财产虽未发生正增长,但应视为财产负增长(换言之,成本节约),符合不当利润的构成要件,甲方负有返还不当利润的债务。
2.对方吃了亏。比如B的羊群和A的羊群混在一起,A把它当自己的羊养了半年。B遭受了损失,A获得了利益,因此构成了a 不当收益,A应当返还B的损失。
3.得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的理由获取利益。
二。不包括不当利润
不当获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当然,有些行为看似满足,其实并不不当盈利。常见的情况有:
1.给付是履行道德义务,比如错养亲属;向自救者支付报酬;给做过的媒人报酬;民间礼数等。
2.债务人付款以清偿未偿债务。
3.因非法原因支付,如支付赌债、贿赂、毒资、嫖资、支付给二奶的费用等。但违法原因只存在于接收方,如向绑匪支付赎金、国家工作人员索贿等。
4.反射行为。指一方从某种行为或事实中获益,但未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情形。如果航道局A投资5000万建一座灯塔,附近的渔民经常利用灯塔在夜间捕鱼,从而比以前捕到更多的鱼。渔民不赚不当利润,因为没有人遭受任何损失。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②
一般来说不当盈利有三种原因:盈利有三种,即到期支付不当盈利、无偿支付不当盈利和不支付不当盈利。
就给付型不当利润的举证责任而言,比如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润的纠纷,给付之前就有原因,即存在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肯定的事实,原告没有举证困难,所以应当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即三个构成要件全部由原告承担。
就无偿给付不当收益的举证责任而言,原告应当对被告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无合法理由”,则被告应当对其收益的法律依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将承担不利后果。
就非给付型不当获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如侵害权益型不当获利或自然事件不当获利,只要原告证明被告获得了利益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就可以推定第三个要件成立,无法律理由。对于取得利益的合法原因,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大雨淹了鱼塘,原告池塘的鱼跳进被告池塘产生不当利润。原告证明了前两项要求后,可以推定被告获利没有法律上的理由。
四。不当利益诉讼,可以主张的权利
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的孳息。
动词 (verb的缩写)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裁判案例
1起案件
判断要点: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有法律依据,但“占有”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不属于不当获利。
案例介绍
2012年8月,原告张三与本案案外人王武京口头约定共同经营XX汽车租赁中心和物业公司。因王五主张被告李四负责其公司财务,应王五的要求,原告张三于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7月18日先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李四银行账户转账汇款175880元。后来原告张三才知道,案外人王五共同经营的XX汽车租赁中心已经注销,与王五合作的其他公司也已经注销。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张三并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没有使公司经营盈利。原告张三要求王五返还其出资的款项,王五未返还。现原告张三一直联系不上王武,故就本案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李四书不当受益。
裁判理由
关于不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所以,不当利益是指由于没有合法的取得利益的依据而造成他人的损失。至于“获得”,应该是指一种瞬间的行为,而不是持续的“占有”状态。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取得”某种利益有法律依据,但“占有”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不属于不当获利。不当利润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先的合同关系,一方从其他人的履行中获益应被认为是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获利。本案中,原被告均承认原告与案外人王武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即使合伙只有口头约定,该约定也是双方的真实表达,合法有效。原告与案外人王武之间存在先合同关系。原告应王武的要求,向被告账户汇款,即表示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收取王武的款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取得该款项具有法律依据。认为被告以不当获利的方式取得该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案外人王五与被告串通欺骗原告,如原告所诉,原告也应以合同纠纷起诉王五,而不是不当获利。因此,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2起案件
裁判要点: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案例介绍
原告张三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均已归还。原告张三更信任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因信用卡贷款到期,来不及到银行网点排队还款。2014年6月23日,被告交给原告现金15000元,要求原告通过其网银转账至被告账户15000元。同日,原告进行网上转账,从其账户向被告账户汇款。因电脑故障,原告误操作两次,多收15000元。原告随后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并未返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多收的款项及利息。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将15000元现金交给原告,要求原告将15000元汇入被告账户。原告通过网络转账,两次误操作,导致被告多收15000元。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关系,被告多收1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视为不当获利。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抚养费15000元。
3起案件
向朋友借钱误将5000元兑换成10000元,对方拒绝退还,于是双方对簿公堂。近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当利润纠纷案。
案例介绍
原告左称其与相识。2017年7月10日,因其银行信用卡5000元限额还款期临近,陈某向其借款5000元,并承诺周转后归还。当天,他向陈某的银行卡转账时,误将5000元转到了10000元。后来,当他发现自己在使用银行卡时被转移了5000多元时,他立即打电话给陈某索要。陈某拒绝接听电话,也没有回复通知信息。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返还其不当利润50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陈某向原告左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用于偿还即将到期的信用卡。但在原告误汇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被告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作出返还原告左某/”的判决
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②资料来源:试验研究
总结:以上内容为不当盈利司法解释,纯干货的构成要件!不当利润的详细介绍是什么?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不当利润的构成要素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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