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590条(四):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8 22:23:23

导读:根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规律,将民法典第590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可抗力和情势不可抗力和情势变化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包括:1.不可抗力和情势变化不是互斥的概念。当不可抗力发生

根据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规律,将民法典第590条第(四)项修改为:不可抗力和情势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化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包括:

1.不可抗力和情势变化不是互斥的概念。当不可抗力发生时,也适用情势变化的系统。比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在去年到今年,不可抗力规则可能适用于疫情引发的民商事合同纠纷,也是适用的。

二。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三不”要素,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一般表现为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等。;情势变更有“两不”的要求,即不能预见,不能承担(对一方来说,如果继续履行明显显失公平的原合同)。从以上要素可以看出不可抗力可以作为情势变化的原因,但是情势的变化不能或者不会直接导致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当情势发生变化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包括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违约责任的免除、诉讼时效的中止等法律后果。我们将在后面的文章中详细讨论它们。

综上所述,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民商法律制度中既有重叠又有明显区别的两种。

作者简介:李颖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疫情所属不可抗力法律条文的详细介绍,以及第590条(四):不可抗力和情势在“不可抗力”中的变化。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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