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14:00:05

导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办发〔202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办发〔202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套路监督检查

1.市级(含直辖市区县,下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例行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分工,层层落实。同一年度例行监督检查计划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认证监督检查计划重叠的,应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及时调整,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单位作为例行监督检查对象。

2.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治安形势和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用户特点,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3.市场监管部门应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用户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用户数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重点监督检查用户的抽查数量可纳入用户抽查数量统计。

4.对特种设备生产装置执行常规监督检查,检查项目和内容按“生产装置常规监督检查项目清单”(附件1)执行;对特种设备用户执行routine 监督检查,按照“Routine 监督检查项目特种设备用户清单”(附件2)检查项目和内容。一个用户应该随机检查每种类型的至少一组特种设备(如果有的话)。各地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

二。关于监督检查

5.认证监督检查后,由实施该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问题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认证后监督检查的工作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6.组织实施证书的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应在证书颁发后制定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并将检查计划及时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纳入后证监督检查计划的,该单元当年不执行常规监督检查。如果已经实现了例程监督检查,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进行认证。当监督检查同一家公司认证时,该公司持有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事项一并执行监督检查。同一年度内,同一公司原则上不通过两次(含两次)以上认证监督检查。

7.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认证后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比例不低于本机关(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数量的2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

三。关于特别项目监督检查

8.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检验项目和内容可参照《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特种设备项目清单》(附件3)执行。

9.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施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特殊特种设备项目和内容。、以及辖区内开展跨区域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

四。关于例程和认证后监督检查对象库

10.常规监督检查物库应包括该区域所有当地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注册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地与制造单位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制造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纳入常规监督检查对象数据库。认证监督检查对象数据库应包括本机关(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许可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11.各地特种设备使用、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对象数据库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市监管办〔2021〕57号)要求,与市场监管总局数据库进行联网或定期数据交换。

动词 (verb的缩写)关于特种设备保安监督检查人员

12.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特种设备治安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治安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人取得。

13.鉴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专业性,市场监管部门可委托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特种设备技术检验机构)提供监督检查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或邀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监督检查技术支持和服务。

不及物动词扣押和拘留信息

14.在用特种设备因生产过程连续等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封存或者扣押的,被检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在检查记录上予以注明。可以不查封、暂扣,但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通知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在可以停止后查封、暂扣相应设备。事故期间,责任由被检查单位承担。

七、关于撤销行政许可信息的传递

15.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行政许可证书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相关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16.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涉及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许可案件证据材料移交时,应当在涉及吊销许可(批准)证书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办案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后移交发证机关。必要时,应当调取原始证据材料,由发证机关按程序吊销相关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八、关于检验和试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报告。

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定期检验检测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书面报告当地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九。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文档格式

18.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说明检查的来源、依据、内容和要求,记录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并当场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4)。

19.当发现被检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或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5),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或消除事故隐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发证或专项监督检查后发现违法行为或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提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令书”。

20.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令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绝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指令处理。

21.监督检查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需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需要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6)。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7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规则监督检查”(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1。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项目生产单位列表

2.特种设备使用单元例程监督检查项目列表。

3.特种设备特殊监督检查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列表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指令

6.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建议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6月22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的详细介绍,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办发〔2022〕59号)。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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