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行政处罚决定书国住建罚字[2022]第1号当事人:田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623398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住建罚字[2022]第1号
当事人:田上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767623398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2988号2栋2-3
法定代表人:保利
2021年12月,贵公司设计湘西经贸学校学生食堂施工图。设置在甲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表5.2.1的规定。贵公司的设计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1: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截图两张,用以证明当事人违反一项强制性条文的事实属实。
证据2: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审查机构的身份。
证据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用以证明当事人设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实属实。
证据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多审合一),用以证明当事人已纠正违法行为。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在湖南注册的省外设计企业、a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事实属实。
2022年1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国住建罚字[2022]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国住建罚字[2022]1号)。你公司于1月24日签收,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你单位在接到《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
上述罚款由贵公司在收到本罚款单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30015100730 * * * * 2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人防办)
2022年2月21日
【来源:湘西住建局门户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模板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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