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序良俗是什么意思?、专业普法“民法典”原则中的《公序良俗》资料来源:法律之家作者:姜律师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
公序良俗是什么意思?、专业普法“民法典”原则中的《公序良俗》
资料来源:法律之家
作者:姜律师
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观点。
“民法典”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宗旨,公序良俗原则是重要体现。这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民众向善。
“公序良俗”包括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即社会普遍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良好的习俗,即一般的道德观念或良好的道德习惯,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习惯。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和强化了“公序良俗”,一共提到了8次。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定义为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将公序良俗作为承认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见,当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福利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且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公序良俗”将不再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判断,而是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可以扩大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
第一,无效海关追溯规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法第二款确立了与违反习惯无效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则,将法律原则和法外道德引入民事行为效力的判断。在审查合同效力时,首先要审查是否违反了效力的强制性规范,只有在没有效力的强制性规范时,才能适用违反习惯而无效的规则。也就是说,在一个民事行为可以被违法无效规则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违反一般的无效规则来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二、常见的无效退关情况
“民法典”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序良俗的范围,事实上也不可能穷尽。因此,法院在依据“公序良俗”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以确定民事行为的效力。
(一)公序良俗识别强制性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变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 34;强制性规定& # 34;明确限定为& # 34;性的强制性规定& #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前情下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 # 34;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 34;该概念指出,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合同的效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认为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都可以以“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名义认定无效,有的法官则认为行政性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上述文意认定方法应予纠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慎重判决& # 34;强制性规定& # 34;性质,特别是考虑到强制性条文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等因素,应当确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列举强制性条文的理由。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为& # 34;性的强制性规定& # 34;强制性条款不能作为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量等行政性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性规定”。
(2)规则、公序良俗
根据法律规定,规章的法律层级不能作为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规章直接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在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序良俗的规则来判断民事行为的规定。因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一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违反规则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如果规则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本合同应视为无效。人民法院在确定一项规定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应当在审查规范对象的基础上,审慎考虑规定力度、交易安全保护和社会影响,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
(1)考察监管对象,即监管对象是交易行为本身、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还是监管对象的合规监管。只有当规则的规范对象是交易本身,或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时,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一般来说,监管对象的合规要求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考察交易安全保护的因素。主要考察规则规范的是一方还是双方的行为。如果只规范一方的行为,那么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就要考虑对交易对方的保护。
(3)检查监督力度。如果违规仅导致行政处罚,监管力度较弱,一般不宜否定合同效力。如果违规可能构成犯罪,监管力度大,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需要考虑在内。
(4)考察社会影响。只有当违反规定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时,才能以违反善良风俗为由认定合同无效。[1]
(3)政策、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这里的政策主要是指各种“红头文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共政策,因为公共政策等同于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导致合同无效。在确定违反政策是否构成违反善良风俗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有必要区分政策的层次和类型。政策不同于党中央的政策,不同于国家政策,不同于部门政策,不同于对方的政策。党中央的政策是指党中央、中办下发的各类“红头文件”,国家的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和各部委联合下发的各类“红头文件”。比如“一行两会”联合发布的深改组讨论通过的资管新规,就属于国家政策范畴。一般来说,违反党中央和国家政策的合同可以视为构成公序良俗。违反部门政策和地方政策,如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房屋限购”、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政策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使合同无效。
2.应区分政策的不同法律含义。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各种政策已经存在。这时候追究违反政策,主要是考察是否构成违反善良风俗,是否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缔约政策尚未出台,但合同签订后,此时的违反政策不是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而是是否构成情势变更,从而变更因素或解除合同的问题。
3.有必要区分政策的规范对象。在考察违反政策是否违反善良风俗时,还应考察政策的规范对象是否禁止某类交易,是否限制某一方的资格,或者限制场所、时间、数量等。从而参照前述判断违规是否违背良好习惯的规则做出相应的判断。[2]
(4)公序良俗、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德。
轻微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民事活动中轻微的民事欺诈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约定,一方利用其经济技术优势与另一方达成交易。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人伦关系,公众普遍不能接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据媒体报道,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11个家庭在家庭成员中结婚离婚23次,挑战人伦极限。该行为是出于非法目的实施的,已构成刑事犯罪,不应认定结婚、离婚等民事行为有效。即使出于非法目的,这种违反人际关系的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否定。
我们深刻认识到,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没有“公序良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在民事活动中尊重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从事民事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6、257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8页。
总结:以上内容对于公序良俗意味着什么?、专业普法中“公序良俗”民法典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理解什么是公序良俗有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