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河北省住建厅最新通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7 12:41:52

导读: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河北省住建部最新通知最近,河北省住建部通报了9起典型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切实维护住房城乡建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河北省住建部最新通知

最近,河北省住建部

通报了9起典型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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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切实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近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了2022年第八批9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1.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许某某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许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情况下,驾驶轻型翻斗车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运输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砂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石家庄市长安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某公司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案件。

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某项目部分建筑,要求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对隔墙、采暖与非采暖隔墙、地下室顶板等部位进行保温施工。其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施工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三。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查处了一起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案件。

承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土方施工过程中,未对作业面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作业的裸露地面进行表面压实、覆盖,未对无扰动堆放8小时以上的裸露土进行覆盖。其行为违反了《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城市规划区房屋建筑工程”第十二条第(一)项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土方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土方的开挖和滞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作业的裸露地面采取表面压实、覆盖等防尘措施,对未扰动超过八小时的裸露土壤进行覆盖”。根据《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开采加工矿产资源未依法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的规定,承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以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未组织消防竣工验收擅自交付消防的案件。

长县某缝纫机零件厂建设的年产200万台缝纫机零件,未组织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6641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负责人周某某、负责人周某某。

动词 (verb的缩写)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规定案。

唐山某实业公司未按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规定,安排安全生产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规定。培训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其教育培训档案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及物动词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案。

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验收后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乐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七。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酒店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

廊坊市广阳区某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后未进行消防备案,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8.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某公司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案。

衡水市武邑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中,部分住宅楼和地下车库未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验收后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九。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郭某某危害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案。

郭某某损坏巨鹿县某项目工地排水设施,向内排放污水,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钻堵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定。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巨鹿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河北新闻网

编辑:方苏浩军陈

编辑:马建文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22年河北省住建部最新公报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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