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自然人什么是投资或持有企业类型,什么样的规律是外商投资?#我正在头条写第二期#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自然人什么是投资或持有企业类型,什么样的规律是外商投资?
#我正在头条写第二期#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该法分为总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42条。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制定了“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对保障和规范引进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几十年过去了,当时的“外资三定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为适应新时代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需要,制定外商投资领域统一的新基本法十分必要。因此,制定外商投资法应该说是我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构建新的外资管理体制,统一内外资法律的必然要求。
外商投资方法要点
1.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收购和扩张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针对外商投资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对于外商投资这种脱离国家负面清单的,给予国民待遇。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国内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领域针对外商投资的特别准入管理措施。对于外商投资这种脱离国家负面清单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公布或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对外国投资者的准入待遇有更多优惠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
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进入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准入,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上海新信达公司与程君平股东资格纠纷案
2009年11月10日,程君平与张峰、程兰签订了股份协议,约定三人经过协商,在上海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由于程君平是美国公民,目前无法与中国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经过讨论,他们三人同意提前以张峰和程兰的名义成立公司。条件成熟后,程俊平。三方达成如下协议:1 .同意以张峰和程兰的名义设立新的信达公司;2.虽然新信达公司是以张峰和程兰的名义成立,但实际出资比例为程俊平51%,张峰25%,程兰24%。法定代表人张峰,注册资本100万元,程军平出资51万元,出资25万元,出资24万元。程俊平拥有公司51%的股权。
2009年11月3日,程俊平通过程兰向张峰支付458762元。程军平、程兰均表示程军平以张峰的名义出资新信达公司45.8762万元中的26万元,程兰出资49万元中的25万元。
2009年11月5日,上海强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说明新信达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期出资已全部到位。经我们审验,截至2009年11月3日止,新信达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并按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缴纳。验资报告后附的《本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显示,张峰出资5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程兰出资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所附银行对账单显示,2009年11月3日,张峰将51万元转入新信达公司账户,程兰将49万元转入新信达公司账户。
新信达公司于2009年11月11日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股东为张峰(占51%股权)和程兰(占49%股权)。
2012年10月29日,程君平、张峰、程兰又签订了一份股份协议,约定2012年9月,经程君平、张峰、程兰协商,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新信达公司以股权收购的方式购买XX公司100%的股权,新信达公司拥有XX公司100%的股权。根据各自对新信达公司的所有权、
2018年8月6日,新信达公司向程俊平出具了一份《出资证明书》,载明程俊平于2009年11月3日向新信达公司缴纳出资51万元。
程俊平向法院提起诉讼:1。确认张峰名下新信达公司26%的股权归程俊平所有;2.新信达公司配合其将张峰持有的公司26%股权变更登记在程俊平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新信达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如下:1 .张峰是否持有程俊平拥有的新信达公司26%的股权;2.程灿君平要求新信达公司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该变更是否存在法律或政策障碍?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首先,双方有一系列明确的约定,相互证明程俊平实际享有新信达公司51%的股权。其次,程俊平已证明其对新信达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信达公司和张峰虽然否认,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根据后来的股份协议、出资证明书、分红方案,也可以推断程俊平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最后,从各方的一系列邮件可以看出,程俊平实际参与了新信达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重大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法院认定程俊平为新信达公司的隐名股东,张峰名下新信达公司26%股份的实际所有人为程俊平。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信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自然人投资或控制),主要股东为张峰和程兰,均为国内自然人;隐名股东是美国公民程君平。如果变更相应的工商登记使隐名股东出名,主要有以下争议:
1.关于国内自然人能否与外国人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中国的自然人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的中国合资企业内,但该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外商投资法》对此没有限制。因此,本案中,新信达公司、张峰请求确认程俊平与其他第三人共同设立公司的行为无效,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外国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本案中,法院向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函,询问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是否同意在确认程俊平为新信达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将程俊平变更为新信达公司股东,并将新信达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投资促进办公室回复:“因此,程俊平要求成为新信达公司股东不需要特殊审批程序,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此外,本案中,除名义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即程确认了程俊平的股东身份,也同意变更程俊平登记为新信达公司的股东。故程俊平要求新信达公司以其个人名义对张峰持有的新信达公司26%股权进行变更登记,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确认以张峰名义登记的新信达公司26%的股权归程俊平所有;2.新信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张峰名下新信达公司26%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程俊平名下,张峰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8900元,鉴定费20980元,两项合计29880元,由诺信达公司负担。
2.突出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和公平竞争。
外商投资法确定了公平竞争环境,是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法,突出了积极扩大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凡是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拥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和内资一样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平等运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加强标准制定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武汉出台外商投资法律实施后首张许可证。
易生来自喀麦隆,在汉生活创业已有15年。今年6月新成立的奇奇文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是他在汉的第二家企业。这家中外合资公司急需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专业中介活动。经电话咨询,公司于8月24日向武昌区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并于8月27日收到许可通知。9月1日,易盛兴奋地从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这是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武汉市颁发的首张针对外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2019年12月31日,人社部专门修订了《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外资准入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的权限原本属于省级审批事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今年8月起,审批事项明确调整到区级,实施了三个方面:降低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3.依法依规鼓励引导外商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外商投资法》有“投资保护”专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产权保护;
二是强化对外商投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
三是督促地方政府信守承诺;
四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
第二十条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征税。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外商投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赔偿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4.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和信息报告体系。
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和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深化外商投资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便利化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的服务水平。
主管部门应编制并发布外商投资指南,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
外商投资法作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本法,大多是指导性原则,立法机关需要对后期过渡期的管理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和所说,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制定外商投资法只是完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第一步,下一步制定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的任务依然艰巨。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什么是自然人投资或持有企业类型,什么是法律外商投资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自然人投资或持有是什么意思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