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几分?,驾驶员注意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5 16:04:59

导读:酒后驾车机动车一次几分?,驾驶员注意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郭灿车牌交通违章从12分降到9分,手机驾驶从2分提高到3分。无年检标志、无驾驶证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

酒后驾车机动车一次几分?,驾驶员注意

来源:华声在线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郭灿

车牌交通违章从12分降到9分,手机驾驶从2分提高到3分。无年检标志、无驾驶证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记分...

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调整了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值,增加了多项记分项目。

新规在驾驶员上引发热议。2月23日,记者梳理了新记分规则与现行规则的区别,提醒驾驶员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修改了一些要点,并增加了一次性的9点内容

记者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记分行为和记分。此次单独制定了新的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主旨是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作用,坚持宽严相济,加强教育引导,促进驾驶人的安全文明意识。

修改后增加了一次性9分项目,删除了一次性2分项目。修改后的评分行为有50条,其中7条12分,7条9分,11条6分,15条3分,10条1分。

新的记分管理办法对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的车牌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继续记12分。

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影响程度,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分值。驾驶不符合驾驶标准的车辆,将由12分降为9分;未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车牌机动车驾驶的记分由12分调整为9分;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的违法记分下降幅度最大,由12分降至3分;违反行驶禁止标志、标线指示由原来的3分调整为1分。

部分交通违法记分有所提高,驾驶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由2分提高到3分;出现道路拥堵、堵车、占用对向车道等违章行为的,记3分;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违法停车由6分提高到9分。

有些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不记分的,比如开车没有检验标志和保险标志,没有随身携带行驶证和驾驶证等。

此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记分项目,包括出售驾驶证获利记12分,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跨中央分隔带掉头记12分,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车记1分。

如果分数低于12分,可以通过学习降低“回血”分数。

评分管理办法增加了“学习减分”的规定,驾驶员可以通过这个办法“回血”。记者了解到,早在2020年9月,湖南省“学减分”系统全部上线运行。

驾驶证记分低于12分驾驶员的,经符合要求并申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并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记分可从累计记分中扣除,一个记分周期内最多扣6分。学习减分只能从驾驶人现有累计记分中扣除,累计最高减6分,但不得用于对尚未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

评分管理办法也详细规定了满分学习。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交警部门扣留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证明,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驾驶员要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学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员多次达到12分的,每增加一次满分教育或者每增加12分,学习时间增加七天。如果一次考12分,需要参加科目一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第二次累计得分超过12分或者累计得分超过24分但低于36分的,需要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三次以上12分以上或36分以上者,需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

链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分详情(网上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详情可查看二维码)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酒后驾车机动车;

(二)造成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车牌、行驶证、校车标牌或者其他机动车车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速度2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他车辆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50%的;

(六)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倒车、逆行、掉头穿越中央分隔带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员接受交通违章处罚和记分以获取经济利益。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50%但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违法停车的;

(四)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五)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准驾车型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不停车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但不足核定载客人数50%,或者驾驶其他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但不足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装载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的;

(五)驾驶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未解体的超限物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的;

(八)不按交通信号行驶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轻伤或者财产损失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七座以上客车以及其他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客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逆行的;

(五)在机动车前方机动车行驶或者缓慢行驶时,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或者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但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示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道路客车、旅游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检查校车状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货车超过4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不足20分钟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以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分:

(一)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驶校车、中型客车或者危险货物运输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行驶机动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行驶机动车的;

(四)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行驶的;

(五)驾驶机动车货物的长、宽、高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重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且未达到30%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在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外的道路上行驶的;

(八)驾驶货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上道路行驶的;

(九)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时机动车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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