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最新,律师分级终于来了!(附:司法部官方文件)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19:33:41

导读: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最新,律师分类最终来了!(附:司法部公文)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最新,律师分类最终来了!(附:司法部公文)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的通知

四发通[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3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方案》(穗府发[2017]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和措施,培育了一批评估力量,遴选了一批专业律师,为律师专业水平评估积累了一定经验,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律师专业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为推动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与日俱增,这就要求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准确、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律师团队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律师专业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相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评估标准、方法、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全国发挥引领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快准备工作,于2019年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第一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辖范围内进行,也可以选择一些资源丰富、专业化分工条件较好的地区,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在整个试点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试点方案的有关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1)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廉洁性,引导群众律师讲政治、守规则、重品行、作表率,严格守法、规范诚信、负责任地执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素质、业绩和贡献。各地可根据需要,在试点方案确定的9个专业领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方向,更加准确地评价报考人员在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

(2)创新评价机制。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评价工作公信力这一关键因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的职业能力水平。要建立评标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遴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业务能力突出、声誉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标专家库。在评审过程中,要注意发挥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在相应专业领域表现突出的律师。制定评价委员会成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价规则,加强评价委员会成员评价能力建设,明确评价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价专家职责,严肃评价纪律,加强评价全过程监督和评价结果动态管理。要不断改进评价方法,合理设置评价流程。坚持行业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群众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注意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推行个人信用承诺制度,适当精简申请材料和证明事项,优化申请、评估和证明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开展专业能力评估,也可以指导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为增强律师的荣誉感,专业律师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制作颁发。鼓励各地探索实施网上申报、网上测评、网上查询核实,运用大数据手段了解律师政治表现、廉洁状况和职业能力等情况。

(3)完善激励措施。提升律师专业水平评估,与专业律师角色挂钩。各地要及时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或律师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公开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结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录用律师提供参考。鼓励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和律师名片宣传律师专业。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入专业律师,推进专业建设。将专业律师推荐给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律师人才培养的衔接。根据律师专业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专业律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优秀专业律师评选、表彰、宣传活动的衔接,鼓励广大律师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专业水平评价涉及律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精心动员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2)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各地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律师专业特点和律师专业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和各项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从事试点工作,加强相关技能培训,确保广大干部尽快熟悉试点工作政策法规,掌握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推进、探索、研究、提高,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3)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成果,不断扩大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影响,为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针对群众律师关心的问题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律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的要求上来,理解、支持、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各地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6月30日前上报司法部。试点工作及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四发通〔2017〕33号)

司法部

2019年3月14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发通(2017)33号

内蒙古、上海、安徽、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关于建立律师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的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律师业务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是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律师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升律师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试点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请于4月30日前将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报我部。

司法部

2017年3月30日

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的试点方案

按照中央部署要求,现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提出以下试点方案。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遵循队伍建设规律,构建和完善律师业务水平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分工,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律师职业水平评价的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就业的基本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开展职业水平评价,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客观公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方法和程序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在总结律师实践评价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律师专业领域和律师实践年度考核制度,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

注重实效。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群众律师进一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主要内容

律师专业水平评定采用律师实践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专业评定专业分为律师,不与律师职称制度挂钩。

(1)专业领域

选择刑法、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9个专业开展评估工作。被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对应的专业律师。

每个律师参赛专业不得超过2个。若评定为专业律师,不影响其办理参与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未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从事专业律师业务。

(二)参与评价的条件

1.政治表现。参加律师活动,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完整性状态。参与律师应依法执业,规范诚信。参加评价前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行政处罚、行业处罚或信用处罚,且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合格。律师在接受刑事、行政案件调查期间,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的,暂停该专业参赛资格律师。

3.多年的练习。参加律师具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学)、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分别在相关专业领域执业3年以上、5年以上、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业10年以上。

曾经从事审判、起诉、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起诉、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当算作在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

4.实践能力。参加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对其业务能力的考核,在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具有良好的业务办理素质,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评价机构和工作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由设区的市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没有律师协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教学科研院所等相关部门的律师名专业人员组成。

律师在评估过程中,本协会应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律师和委托人的意见,做到程序公正、条件公平、结果公开。

评估程序包括申报、评估、公示和认证。

声明。每年律师执业年检时,律师根据参加条件自愿申报参加相应专业律师,并按规定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将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诚信、执业年限、执业能力等进行评估后提出鉴定意见。律师事务所在考核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时,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复习。每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束后,由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或直辖市的区律师协会组织考核。评分可通过个人陈述、专业面试、答辩、案例档案抽样评估、查阅律师执业档案、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量化。复习时要重点考察律师的品德、能力、表现。专业律师考核没有名额限制。

宣传。评定通过后,由负责组织评定的律师协会进行公示。

颁发证书。公示后无异议的,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律师协会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每年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结合律师实践年度考核,每三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考核结果进行考核,对优秀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受到党纪、行政处罚、行业处罚、信用处罚或经考核不符合原评审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职称,收回原证书并予以公告。

(4)评估结果的应用

专业律师评价结果应及时在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以方便社会和个人对律师的查询和选择。作为相关部门,可以从律师中选拔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拔教学科研岗位,选拔培养律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评估律师的专业水平。

三。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评价指标。司法机关对评估全过程进行监督。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律师评审,参加评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律师,并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下载的申请所需表格和材料。

该计划在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

来源:司法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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