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传唤最多扣留多长时间假如没有问题怎么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时限的规定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19:16:49

导读:派出所传唤最多拘留多久?如无问题,公安机关按时限相关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避免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内作出决定

派出所传唤最多拘留多久?如无问题,公安机关按时限相关刑事案件的规定处理

避免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在接到回避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申请移送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文件、证件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的地址不明,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移交申请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律师会议

第四十九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刑事案件,办案部门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羁押时,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时,应当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前款规定的被羁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申请。

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应当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除妨碍调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以外,应当作出许可决定。

第五十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被羁押、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传唤(某人)拘留

第七十六条拘传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证的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羁押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拘留期满,未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取保候审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提审期间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在执行前核实情况。

没收存款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被取保候审的人宣读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上签名、按手印;被取保候审人员在逃或者有其他情形无法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公告,由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署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被取保候审人员或者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中注明。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对担保人罚款

第一百条对保证人决定罚款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罚款决定,并在三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对担保人罚款的决定超过复议期限,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担保人罚款上缴国库,并在三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一百零二条担保人为犯罪嫌疑人担保的,在取保候审期间,担保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担保人重新提交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发现担保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第一百零三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已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不能通知的以外,应当发出监视居住通知书。执行监视居住后的24小时内,决定机关应当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居民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说出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无家庭成员;

(3)提供的家庭成员联系方式联系不上;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未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的居民的家属。

不能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所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在执行前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住所或者居所。必要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耽搁

第一百二十二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的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

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的犯罪可能妨碍侦查的以外,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发出拘留通知书,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点。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应当凭释放通知书向被拘留人出具释放证明,并立即释放。

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在逃犯罪、多次犯罪或者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本条所称在逃犯罪,是指跨市县辖区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逸到其他市县继续作案的;“数罪”是指实施三次以上犯罪;“团伙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

逮捕

第一百四十条对于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加以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制作释放通知书,送交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立即凭释放通知书释放被逮捕人,并出具释放证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发出逮捕通知书,并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但是不能通知的除外。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的理由和拘留的地点。

本条所称未通知,依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如果在24小时内没有通知家属,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上注明原因。

耽搁

第一百四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侦查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应当报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下列案件的侦查,经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应当写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批准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批准期限届满七日前报同级人民检察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两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流窜作案案件;

(4)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四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侦查终结的,应当写出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没有羁押必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认为没有羁押必要的,应当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申诉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向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并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并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发送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立案侦查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其他公安机关共同侦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移送主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共同侦查,并在案件移送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撤销/驳回案件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原犯罪嫌疑人。

传票

第一百九十五条传唤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件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终结传唤。

耽搁

第二百二十八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返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所有人不明的,应当以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认领。通知或者公告原主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查询,冻结

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和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两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到公安机关办理继续冻结手续。存款、汇款及其他财产每次展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他证券每次续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第二百三十八条发现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与案件无关的,应当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在三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鉴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具有鉴定意义的新证据;

(三)对证据的认定有新的要求;

(4)评估意见不完整,无法确定委托事项;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作出不批准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调查

第二百五十七条批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在有效期内,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部门认为有必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报经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有效期满后仍需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技术侦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的决定。审批期限一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届满,负责技术调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调查措施。

补充调查

第二百八十四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退回的法律文书后,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执行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少年犯应该被送到少年管教所接受惩罚。

第二百九十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少年刑事案件诉讼

第三百一十九条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七日以内,写出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对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复议意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书面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合作办案

第三百四十一条异地公安机关请求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犯罪经历的,调查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以内,将调查结果通知请求调查的公安机关;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调查结果告知请求调查的公安机关。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反馈。

外国人刑事案件的处理

第三百五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向省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本级公安部报告,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刑事事项中的司法援助和警察合作

第三百六十九条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执行,请求有期限的,应当按时完成。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在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原因,并向公安部报告。

贾根存律师目前在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执业。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派出所传唤最多多长时间,如果没问题拘留,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刑事案件 时限的相关规定。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派出所传唤最多拘留多久有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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