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秘密对于知识范围之外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第一期:保密主要内容我知道这是机密。保护秘密在线条研究第一阶段回答学会轻松保守秘密。为了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为您
国家秘密对于知识范围之外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第一期:保密主要内容
我知道这是机密。
保护
秘密
在
线条
研究
第一阶段回答
学会轻松保守秘密。
为了加强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我们为您设计了“保密我知道”板块,将与您分享一些保密管理制度、保密知识等内容,并设置保密知识问答,提高您的保密能力和水平。
第一期
Fixed 主要内容
保密负责人
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法定负责人,对保密工作全面负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保密工作负责人,并指定相应的保密权限。
安全分类
确定国家秘密的安全等级,首先要严格遵守保密权限;其次,要严格遵循保密事项的范围;再次,要根据国家秘密事项的特点,综合判断国家秘密事项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并根据判断结果最终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安全等级。
保密期
《保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保密期限。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确定保密期限的依据。单位应当根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
二是关于保密期限的具体形式。保密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了保密期限的具体要求,规定政府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一般以日、月或者年计算。无法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条件。解密时间为具体日期或时间,解密条件应明确、具体、合法。
第三是关于长期问题。考虑到部分国家秘密事项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即使确定为最长保密期限,也难以满足保密要求,部分保密事项的范围规定其保密期限为“长期”。对于此类事项,政府机关和单位不得随意作出变更保密期限的决定。有充分理由认为保密期限不能确定为“长期”的,应当报请中央有关机关或者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四是关于保密期限的计算方法。《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不能注明签发日期的,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情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知识范围
国家秘密确定知识范围,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工作需要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知识范围也是国际惯例。二是最小化原则。机要机关单位应当尽可能将知晓范围限定在特定人员。不能限于特定人员的,限于特定知识机关和单位。对国家秘密不了解,因工作需要需要了解国家秘密的,应经政府机关负责人批准。
一个
填空题
1.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机关、单位。
2.国家秘密一旦确定,应同时在国家秘密载波上进行。
3.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机密。
二
对还是错
1.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应当根据保密事项的范围进行。
2.如果国家秘密的保密期已过,将自行解密。
3.除非明确规定保密事项的范围,否则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一期回答
一. 1负责保密的法人。国家秘密标志3。秘密
二。1.√ 2.√3.√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第一期: 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供因工作需要而超出国家秘密知识范围的人使用。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国家秘密知识之外的人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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