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4 14:19:54

导读:按照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劳动者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呢?一、“44小时”的前世今生。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

按照员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周劳动者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呢?

一、“44小时”的前世今生。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

不到半年后,1994年7月5日,NPC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劳动法》,吸收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的工作时间,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每日8小时,平均每周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也就是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最初是依据或者参照《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制定的,《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第三条,即“职工每日工作8/[k1/],每周工作44小时”,应该是《劳动法》。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国家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自此

然而,在实行“44小时”工时制度一年后,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制度的决定》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职工8小时日工作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制度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不能执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1995年3月2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职工条例〉的决定》。关于本条例的施行时间,第九条规定:“本条例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执行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适当延期;但事业单位最迟应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企业最迟应于1997年5月1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工作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后,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关于“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定于1995年5月1日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劳动部和人事部分别发布了《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上述规定进行细化。

例如,《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应当在不降低职工收入的情况下,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和特殊情况下从事劳动,需要在每周40/[k1/]的基础上缩短工作时间的,由企业在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按照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审批办法》执行。”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与《条例》同时施行。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暂缓执行,但最迟应当从1997年5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劳动部、人事部1994年2月8日联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的实施办法》继续有效。”

《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这一制度的实施应当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

可以看到《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条例的实施办法工作时间》和《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条例的实施办法工作时间》都是强制每周工作40小时。

由于法律修改的滞后性,在国务院修改工时制度后,劳动法未能及时调整原条款表述,即第36条,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混乱。

40小时和40小时工作制基本明确。

第二,我国法定最长工作时间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是以宪法为依据的,不是来自劳动法的法律规定工作时间的法律依据,而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享有休息的权利。发展国家劳动者休养设施,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无论是修订前的《国务院职工条例工作时间,还是修订后的《国务院职工条例工作时间》,该条例第一条都作出了同样的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休息权,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和确保和平的总宪章,是规定国家根本任务和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原则、国家权力组织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母法”,因此任何法律都不得违反宪法。

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关于工作时间的立法表明,不断缩短法定最高工作时间是世界性趋势。中国也是如此。

我国建国以来最长的工作周是48小时。199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缩短为44小时,1995年起劳动法规定为44小时。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实行44小时工时制度。从立法变化来看,工作时间呈现递减趋势。

这是我国政府对宪法规定的“劳动者休息权”的落实,也是对1962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缩短工作时间的建议书》(第116号)中“声明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是各国应逐步达到的社会标准”号召的响应。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务院对我国工时制度的规定是基于宪法的授权,可以统一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这个角度来说,他们与劳动法的规定无关。

据相关媒体报道,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李长安表示,中国实行40小时周工时制度,多年来一直保持稳定。但是由于加班时间长,带薪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普遍感觉劳动者在国内太长了。从总工作时间过长的角度来看,我国有必要进一步缩短工时。

因为劳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实践。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劳动量,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差异,对劳动者体力消耗和对劳动者身体影响的差异,缩短工作时间有利于劳动者健康。

按照一些专家的观点,缩短工作时间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一种保护,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物质、政治和社会文明程度。缩短工作时间对增加就业、发展第三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和生活水平、提高劳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3.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出发,“40小时”工时制度与劳动立法的目的并不冲突。

首先,《劳动法》第一条明确显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劳动法本质上是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国务院将原来的“44小时”工时制度缩短为“40小时”工时制度。

其次,劳动法领域中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可以这样理解:如果下位法的规定比上位法的规定更不利于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认为这一规定不适当或者与上位法冲突。

此外,《劳动法》规定“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也许当时的立法者已经意识到缩短工作时间的世界性趋势,在立法技术上使用了“不超过44小时”的表述,以方便将来国家缩短最长工作时间制度。没有直接指定“44小时”。

国务院40小时不超过44小时,从这个角度看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再次,除工时制度外,国家实施的产假天数和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劳动法中的规定不同,实践中均按国务院最新规定执行。法律的修改有其滞后性。虽然劳动法至今没有修改,但是现在所处的社会环境已经和立法时完全不一样了,国务院做出了更有利于劳动者的新规定。我们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原则实行工时制度。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就40小时周工作制达成共识。

最后,从实际出发,我国早就有适当的规定,对工作时间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缩短劳动者,主要有四种情况:

1.劳动者从事井下矿山、严重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特别剧烈的体力劳动,每日工作时间可低于标准工作时间。

2.母乳喂养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可以母乳喂养婴儿两次,每次30分钟工作时间。

3.化工行业根据生产特点和条件,分别实行“三工一休”和“定期轮休”相结合的制度,即工作三天休息一天,然后每年轮休出原工作岗位一个月,或采用6小时至7小时的工作制度。

4.煤矿实行6小时四班工作制,纺织行业也实行“四班三运转”制。

4.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是否违反劳动法?

笔者检索到一个观点“虽然在实践中,我们普遍接受了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的规定,但从效力层面来看,根据《立法法》规定的适用规则,显然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周正常工作时间最高不得超过44小时。

一些学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原因如下:

《立法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立法法的溯及力。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汇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解释》,“...不溯及既往原则已成为各国立法普遍遵循的规则。立法依据的就是这个原则,即《立法法》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不适用本法。2000年7月1日以前,即立法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行为,适用与调整立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劳动法》颁布前,1994年1月24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2月17日根据宪法授权进行了修改。所有的制定和修改行为都发生在立法法实施之前。

学者的解释要符合立法法的初衷和立法精神。

结论

因此,每周工作时间应为40小时。

文章转自网络。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详细介绍,以及劳动者是每周44小时还是40小时。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了解国务院员工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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