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应对牟利性打假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3 12:31:55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处理造假牟利。整理一些与营利性打假相关的规定,供参考: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详细介绍一下,处理造假牟利。

整理一些与营利性打假相关的规定,供参考: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条例》等的决定第一次修正通过。2019年10月31日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

第九十七条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受理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举报时,发现投诉人有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但是,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除外。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恶意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

经2021年2月26日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发布《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恶意投诉举报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此片自愿开放)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恶意投诉举报暂行规定

一、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止因营利性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过度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恶意举报非法营利性行为, 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营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8号)《依法打击网络诈骗和以打假为名敲诈勒索行为》以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有效应对恶意索赔和恶意举报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泉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恶意投诉,应当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明知买到假货、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的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和甄别。

三。处理恶意投诉举报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行分类指导。

四、判断投诉是否具有恶意或不正当目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过合理生活费用的数量或者次数;

(二)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因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者接受相同服务的;

(四)在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的经营者重复购买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为标的物进行投诉、举报的;

(五)购买商品或者使用服务未损害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赔偿的;

(6)《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要求的投诉人基本信息虚假,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地址等。;

(七)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身份信息且不能提供消费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符合恶意投诉特征的其他行为。

符合上述(1)至(7)规定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上述(8)规定情形的,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判断。

五、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投诉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对于不属于生活消费需要的不予受理或终止。

六、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在处理恶意投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投诉实名登记制度。

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效能、信访部门和司法机关举报恶意投诉,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但应依法保护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八、明确奖励范围,对恶意投诉和举报,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嫌违法犯罪等有明确奖励规定外,原则上不予奖励。

九、注意加强对恶意投诉举报的汇总研判,在处理涉嫌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加强廉政建设,强化执法监督。要防止和避免与投诉人串通、被投诉人纠缠、借机打击报复等问题。在恶意投诉的处理中,不允许滥用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调解中的特殊地位,有效控制执法风险。

十一、本规定由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两年。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恶意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东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恶意投诉举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此片自愿开放)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恶意投诉举报暂行规定

为营造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防止因营利性恶意投诉举报过度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恶意举报非法营利性行为, 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依法规范营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8号)《依法打击网络诈骗和以打假为名敲诈勒索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相关精神,以及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有效应对恶意投诉和恶意举报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结合宁德实际,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称恶意投诉举报,是指以明知故买假货、购买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商品、牟利等不正当目的的投诉举报。

二、恶意投诉的处理应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行分类指导。

三。判断投诉是否具有恶意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应考虑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筛选。

(一)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过合理生活费用的数量或者次数;

(二)明知或者应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但仍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因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者接受相同服务,要求赔偿或者报酬的;

(四)在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者同行业的经营者重复购买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为标的物进行投诉、举报的;

(五)购买商品或者使用服务未损害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标识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赔偿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不实,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

(七)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身份信息且不能提供消费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八)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符合恶意投诉特征的其他行为。

符合上述(1)至(7)规定之一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含东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下同)结合投诉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符合第(8)条规定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判断。

四。依照第三条规定判定为恶意投诉的,可以不受理或者终止调解。

对恶意举报,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应制定恶意投诉筛选、判断和审批的程序和方法,并上报市局。应依法受理恶意投诉举报,强化程序意识,避免程序瑕疵。

五、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在处理恶意投诉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投诉实名登记制度。

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效能、信访部门和司法机关举报恶意投诉,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并应依法保护投诉人的个人信息。

七、被判定为恶意举报的,不予奖励,但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除外。

八、加强恶意投诉信息汇总,处理恶意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九、强化执法监督,有效防控执法风险。在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要防止和避免执法人员滥用行政权力与投诉人合谋谋取个人利益或借机打击报复。

十、本规定由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江苏省常州市:监管回复

2018年10月,为了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引导其进行合法举报,常州市场监管局作为职能部门,开始寻找法律和法律依据。在咨询了常州中院、市法制办,学习了最高法的相关判例后,正式发布了职业打假人的监管回应,对每一位职业打假人的申诉举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次监管回复主要从三个方面约束职业打假行为。

首先,根据《宪法》第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回复提醒职业打假人合理使用举报投诉权,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留给真正需要的消费者。

第二,“公序良俗”。回复中提到,各社会主体要形成以公序良俗为核心的底线标准,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报道严重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三是“诚信”。答复中提到,我国正在建设诚信社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正会同有关单位,将从事专业报道的个人和社会组织纳入诚信建设体系考虑,对违反公序良俗或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发函〔2017〕181号

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990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现就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杨国秀等代表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供参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发生纠纷,买受人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的。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知道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从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购买商品即使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时,人民法院不能以明知是假冒为由不予支持。因为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而重要的消费品,而这一司法解释也来源于非法食用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频繁曝光。,而且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所以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虑。

应该说,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人们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就目前情况来看,职业打假人及其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基于以下考虑,我们认为不宜将食品药品纠纷的特殊政策扩大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解释,应当是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使消费者作出虚假陈述。但对于知假的假人,不存在主观欺诈。

2.从打击效果来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营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和描述上。这类企业往往是同一市场中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而对真正危害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和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3.从目前消费者维权的司法实践来看,知假买假行为趋于商业化,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和公司(集团)出现。他们的动机不是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己谋利或者借机向商家勒索钱财。更有甚者,一个产品胜诉并获得赔偿,然后再购买再次盈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制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的特殊性以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在购买食品药品以外的情形下的营利打假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杨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借助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营利性打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奖励角度的规定(可点击阅读全文):

这些“举报者”不在奖励范围内!

市场监管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规范举报奖励程序规则,加大对举报的奖励和保护力度,加强对“虚报”、“滥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度和机制的硬约束,推动举报行为真正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义之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负有法定监督举报义务的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被侵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其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任何形式的报酬或者奖励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

只奖励“重大违规”的举报!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在此发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提高行政效率,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将奖励范围界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只奖励“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类别仅限于涉嫌犯罪或者被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罚款十万元以上(含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第3条列出了非法行为的具体案例。

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在这里,一般违法行为一般给予精神奖励!

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新规出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口头表扬和书面表扬,物质奖励主要给予现金奖励。对于具名举报人举报的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奖励范围内的

一般违法行为,一般给予精神奖励。对举报人举报的属于《办法》第四条规定奖励范围的重大违法行为,给予物质奖励。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依法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以及处以不满十万元罚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以及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有哪些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给予奖励。文件很清楚!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也明确了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罚款的公民, 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罚款共计10万元以上。

如果有其他规定,

欢迎在文末留言!

来源|质量云

审计|于成龙·张丽娟

编辑|陈颖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与数字出版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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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详细介绍一下的介绍,处理营利性打假。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12315实名举报的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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