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法规解读:生产安全事故由谁来调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2 13:56:09

导读: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规定解读:产安全事故由谁来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事故的调查是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直接组织事故

产安全事故举报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规定解读:产安全事故由谁来调查。

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19条的规定,事故的调查是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也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可以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包括认定事故的性质以及事故的责任。所以说这两点就很重要,由调查组来认定事故的责任。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进行相关事故调查并出具报告后,负责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将对事故调查报告给予答复,列明事故责任的事故调查报告将给予相关答复。主管部门根据批复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相应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于重大事故,应在30天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单位应当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答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虽然处罚是直接对外的,但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直接以事故调查报告的答复为依据。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其来源是认可,所以这种责任的认定会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约束力和拘束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无论合法与否,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的法律效力,并要求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公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因违法而被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之前,被推定为合法,并要求公众予以尊重。公众的决心是相对的。有重大或者明显违法情形的,该行政行为从作出时起无效。

这种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公力和约束力,不可能在行政处罚中没有单独的事故责任认定,也不可能改变这种事故责任的相关认定。它具有公定力和一定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只根据调查报告的答复,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对如何处罚、处罚的数额作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改变责任。

本文法律知识不代表其法律意见,遇到类似问题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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