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废止,我国矿业权之采矿权制度梳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1 20:08:53

导读: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理规定废,梳理我国矿业权矿业权体系。在上文中,笔者对矿业权中的探矿权转让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本文继续对矿业权中的另一项重要权利——采矿权的概念进行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理规定废,梳理我国矿业权矿业权体系。

在上文中,笔者对矿业权中的探矿权转让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本文继续对矿业权中的另一项重要权利——采矿权的概念进行探讨,以便读者对矿业权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一、采矿权的含义

我国矿产资源立法长期采用探矿权、采矿权的概念。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采矿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可以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由公民依法开采。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但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这些立法中没有界定。直到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解释:“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000年11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6]12号),其中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物权,统称矿业权,适用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这是第一次在国土资源部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矿业权”这一矿业权上诉权的概念,但对矿业权的定义同样没有明确的界定。与探矿权一样,采矿权也是来源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矿产资源权益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与探矿权在性质、分配制度的法律逻辑等方面具有相似性[1]。

二、采矿权的性质

从第一部分对矿业权的司法界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矿业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民事属性,具有鲜明的行政许可色彩。矿业权与探矿权一样,具有民事财产属性,先后在《物权法》和《民法典》中得到明确。在此,笔者特别强调,虽然矿业权的定义规定了矿业权包括“取得矿产品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矿业权的法律性质是国家矿业权资源所有权的转移,矿业权人并未普遍取得许可开采区域内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采矿权人取得的矿产资源和矿产品是两个不同的客体。矿产品是指经过开采或采掘后从自然赋存中分离出来的产品,包括直接开采的矿产资源和经过加工等技术手段生产的产品。采矿权人通过一系列合法的采矿作业,最终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矿主失去的是被开采资源的所有权,脱离自然状态,不与周围环境结合。这两者并不相同。取得矿产品所有权是矿业权人的核心目的,也是其经济利益的来源。矿产品所有权是采矿权人行使矿业权和追求的结果。

三。采矿权的内容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矿权人的具体权利: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和期限从事采矿活动;(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国务院指定单位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三)矿区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四)根据生产建设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或者办理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除上述权利外,采矿权人还有权申请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申请停办和关闭矿山等。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采矿权人的核心权利是获取矿产品。

(二)采矿权人的具体义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二)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3)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4)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此外,采矿权人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因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

四、采矿权的转让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号)第二条规定,“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的审批权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事先申请、协议等方式,本文讨论的赋值不包括矿业权的赋值。根据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采矿权和探矿权以同样方式转让。目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竞争性出让,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矿业权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上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根据招标条件,通过综合选择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最高价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以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买人;如果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则成交挂牌。第二种方式是协议转让。其他综合文件,目前矿业权可以协议转让的情况只有两种:①稀土和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②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虑,设置了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种(矿产资源分类明细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岩-土壤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的协议转让必须进行价格评估和结果公示,矿业权的转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值和市场基准价确定。目前《意见(试行)》还有一年就到期了。笔者认为,到期后仍将大概率坚持两矿业权转让方式,改革方向将是继续实行竞争性、市场化转让方式,严格限制协议转让方式。

五、采矿权的受让方

在我国,矿业权主体一直是按照企业性质进行限制和管理的。最早矿业权申请的主体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中国公民。随着对矿产资源充分开发利用需求的不断增加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矿业权人的主体已经扩大到国内法人、公民、其他组织和国外主体。《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第七条明确:“国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后,也可以成为采矿权人。

虽然我国扩大了矿业权主体范围,但认为开采矿产资源对资金和技术要求高,风险大。在主体范围内,仍然对采矿权人的主体资格设定不同的要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山建设的矿产勘查报告;(二)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三)有确定的矿区和开采范围;(四)有矿山设计;(五)具备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矿山企业的条件是: (一)有与矿山建设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二)有经批准且无争议的矿区;(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五)矿长具备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对于个体采矿者,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个体采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且无争议的矿区;(二)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四)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此外,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需要申请立项、开办矿山企业的,应当按照划定的矿区范围和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根据现有规定,矿山企业需要申请立项时,可以领取采矿许可证。企业设立审批要求与矿业权人资质要求没有区分,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企业设立行政审批与矿业权主体实体许可审批的要求。

不及物动词采矿权转让程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矿业权转让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招标拍卖挂牌的竞争性方式和协议方式。对于这两种传输方式,具体如下: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过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交易规则的通知》的规定

第一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矿产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在同级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进行。国土资源部登记机关需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非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或任务书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业权交易平台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转让方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和地点;(2)委托服务项目和要求;(3)服务成本;(四)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步矿业权交易平台准备方案,方案通过后进行公告。矿业权交易平台根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转让公告,并准备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矿业权交易平台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时在以下平台进行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2)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3)矿业权交易平台的交易大厅;(四)其他必要的手段。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方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和地点;(2)出让简要说明矿业权,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探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探投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要求等。(3)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四)转让方式和交易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方式及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和方式;(六)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7)风险提示;(8)如何处理对交易的异议矿业权;(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三步是资格审查,缴纳保证金,获得交易资格。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提供符合矿业权受让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受让方公告资格的竞买人或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四步,按照公布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易。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转让方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参加。投标人、竞买人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投标或竞买。

第五步,签订交易确认书和转让合同。如有投标,则矿业权交易平台在确定中标人当日发布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交易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人与中标人或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对于具有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油气矿业权,国土资源部应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经国土资源部登记的非油气矿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出让方、中标人或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地点及法定代表人;(2)作业简要说明矿业权,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探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探投资、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要求等。;(3)转让期限矿业权;(四)交易价格、支付条件、实现权益的要求或方式等。(五)申请矿业权登记的期限和要求;(六)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六步,宣传。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公示交易结果。拟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地点;(二)交易时间和地点;(3)中标或中标矿区的简要说明;(四)矿业权交易价格及支付时间和方式;(五)申请采矿权登记的期限;(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七)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交易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信息。

第七步: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矿业权登记手续前,通常会要求矿业权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平台真实收取的服务费,应按规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八步,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出让交易信息公示无异议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有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过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号),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签订的协议内容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签订的合同内容相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协议确定采矿权受让人和转让范围后,申请登记前,应当将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让方的名称;(2)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三)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坐标、开采标高和面积)、地理位置;(四)勘查、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五)符合转让协议的情形和理由;(6)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协议出让的非油气矿业权需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出具无异议书面材料,并附上公示的主要内容。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登记手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无异议书面材料,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七。采矿权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登记机关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开采下列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批后,颁发采矿许可证。”除前款规定外,矿产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剩余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申请注册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

(三)注册和批准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需要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规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现为转让收入),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参考资料:

[1]在另一篇文章《中国探矿权转让制度研究矿业权》中,作者对探矿权的性质和转让制度进行了阐述。

本文作者:

德恒北京事务所合伙人王波;执业期间,专注于复杂的民商事诉讼,尤其擅长股权纠纷解决、金融借贷、投融资并购、建筑工程、特许经营、矿产能源等。,并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和公司治理法律服务。

高露,德恒北京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是民事和商业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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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用管理规定的取消和矿业权制度的梳理矿业权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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