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废止,矿业权出让方式的历史变革(1998年-2006年)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1 20:08:13

导读:矿业权赋值管理暂行规定废除,矿业权赋值方式的历史变迁(1998 -2006)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发展,以行政审批方式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一管理体制

矿业权赋值管理暂行规定废除,矿业权赋值方式的历史变迁(1998 -200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发展,以行政审批方式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一管理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完全的行政划拨导致矿产资源在开采过程中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行政审批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获得矿业权。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逐步建立了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

1998年,国务院颁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首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有偿取得。但这两部行政法规缺乏招投标的实施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定。实践中,大部分探矿权、采矿权仍然通过行政审批方式的方式进行转让。

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以下简称“309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机关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k2。在已批准的申请和招标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拍卖转让方式。

2003年,原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下简称“197号文”),在批准出让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的基础上,,已添加列出的赋值方式。同时,该文件明确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范围,规定了不同出让方式的实施程序和要求。

由于各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的认识存在差异,以及地方政府干预矿业权出让管理等原因,309号文和197号文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仍然是审批方式出让矿业权申请的最常见做法。然而,由行政审批向竞争性出让转变是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必然方向,竞争性出让正在探索中不断前进。

(供稿:北京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吴永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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