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爸爸不在了孙子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关于隔代抚养的法律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母系孙子女是父母子女第一亲权之后的最近亲。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母系孙子女
爸爸不在了孙子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关于隔代抚养的法律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母系孙子女是父母子女第一亲权之后的最近亲。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母系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祖父母负责/[/k .即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有赡养未成年孙子女和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赡养的外籍孙子女的义务。同样,有能力的孙子女性,和孙子女性,有义务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家庭内部各种原因,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抚养。无论是基于社会和伦理上的支持性照顾,还是基于其父母在法律上没有能力抚养其子女,该条所述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都会因抚养子女这一事实而产生。
第一,赡养人之间的法定抚养和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4条。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有义务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外籍孙子女。
有经济能力的孙子女和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籍孙子女是隔代直系血亲关系。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隔代直系血亲才有互相抚养或者扶养的义务。
当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时,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应当承担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童和外籍孙子女童的义务。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健在或者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抚养孙子女或者外籍孙子女的义务;如果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养不起,他们也没有义务养孙子女或者外国孙子女。同样,当需要赡养的祖父母的子女死亡或无力赡养时,只有孙子女和有能力赡养的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
祖父母的子女健在或者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和孙子没有抚养祖父母的义务;如果孙子女孙子女养不起,孙子女孙子女没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
二、隔代赡养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优先收养权。
《民法典》第1108条: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该子女的权利。
如果孩子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将孩子送人,则死亡一方的父母,即孩子的爷爷奶奶和祖父母有优先监护权。
从法律上讲,祖父母是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第二顺位义务人。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线义务人一方死亡,另一方希望送养的(有法定不适宜抚养情形或者收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有抚养能力和意愿的,应当优先抚养。优先抚养权具有对抗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收养协议的效力。一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行使优先抚养权,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协议不再生效,被收养人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
【案例一】邢某佳、王某佳、蒋某某变更监护关系纠纷案。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无能力或者不履行监护义务时,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案中,姜某某是乙和丙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虽然能力有限,收入低,但还是有能力养活一个孩子的。故不支持A、王某A要求变更两个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但由于姜收入确实较低,无力同时抚养两个孩子,且有将孩子送人收养的事实。但邢某甲、王某甲是邢某乙、邢某兵的爷爷奶奶,其两个孩子曾与两原告共同生活,有感情基础。另外,邢某佳、王某佳身体健康,有一定收入,可以维持和照顾一个孩子的生活。同时,女孩子和妈妈住在一起更有好处。综上,决定由原告牟星A、王某A代替姜某行使对B的监护权。
第三,老年人在离婚案件中帮助子女的作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籍孙子女,可考虑作为父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因此,代际赡养成为离婚诉讼中的法律考量之一。
1.支持孩子被判到有老人帮助照顾孩子的那一家。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1 105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因被告有固定住所,薛某自出生后一直居住在被告家中,被告家人对其有照顾。但原告刘娜美在薛某出生一年后离家外出打工,对薛某少有陪伴和照顾,且薛某对被告家中的生活环境和被告及其共同生活的家人有一定的依赖和好感,且
【案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9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确定应当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注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原则。本案中,上诉人在生下女儿后不久,在两个孩子都还小的时候就离开了,长期远离孩子,履行照顾、抚养的义务。现在儿子女儿都是10岁以下的孩子。由于两个孩子一直和被上诉人、外婆一起生活、长大,由外婆照顾、送孩子上学,形成了熟悉的生活环境。这种情况下,改变女儿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必然会对她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上诉人居住在出租屋内,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根据一审综合考虑情况,判决确认两个孩子由被上诉人直接抚养,不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维持一审判决。
2.不赡养子女判给有老年人帮助照顾子女的一方:
【案例四】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2民段42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吴某和柯某1均要求抚养女儿柯某2。但考虑到抚养条件,柯某1长期在外打工,收入不稳定,没有时间照顾柯某2。虽然可以委托他的母亲照顾他,但代代抚养他总有弊端。吴某以前一直和女儿生活在一起,她迟早会照顾她的。工作稳定,愿意自己带孩子。况且柯某2是幼女,生活上更方便母亲照顾,情感上更适合母亲引导和沟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柯某2由吴某抚养较为合适,判令柯某2由吴某抚养并无不妥。
[案例五]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根据庭审双方的陈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父母年轻、健康、时间充裕,愿意帮忙照顾孩子。但本院认为,父母在子女早期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尤其是在子女性格发展和童年时期。孩子的第一照顾者和第一责任人应该是父母,长辈只是出于照顾才承担辅助义务。而且,父母一方直接养育比交替养育更有利于孩子身心、良好性格和健全人格的形成。
【案例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某甲、徐某的婚生儿子沈某兵年龄尚小,自出生后一直与上诉人徐某共同生活,徐某有经济收入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和条件抚养沈某兵。沈某佳忙于经营父亲的汽修店,无暇照顾沈某兵的生活和学习,只能靠沈某佳的父母帮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的角度出发,他应该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沈某甲不能证明其具有比徐某更有利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故由徐某抚养双方的已婚儿子沈某兵对双方都更为合适。上诉人沈某佳要求抚养沈某兵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
1.在离婚“夺子大战”中,有父母帮助一方往往成为法官考虑的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首先考虑双方父母的条件和经济能力,其次考虑男女离婚时孩子的生活环境。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子女世代由老人抚养是相当普遍的。在这里,关键考虑的是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性”而不是老人的帮助能力。可见,法律重在保护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重点是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原则。
2.对于同居法律关系下的子女抚养,大多倾向于优先考虑隔代抚养。同居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男女双方的生活环境和非婚生子女,以隔代抚养为主较为合适。
四。对继承法律关系的几点看法
[案例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段2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第三人吴明芳、赵超峰将吴某从4岁起抚养至成年,形成了代际抚养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由被继承人扶养或者被继承人扶养人数多于被继承人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虽然第三人吴明芳、赵超峰不是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五、老人基于对其中一个子女的隔代抚养,不支持其后续主张抚养费。
[案例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段2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在法定监护人有能力抚养张开明的情况下,两原告对他没有法律责任。当今中国社会,年轻人外出打工,爷爷奶奶在家庭纽带的基础上抚养孙辈的现象很普遍。本案中,第二原告没有法定义务赡养孙子张开明。在第二被告夫妻关系稳定和谐的情况下,第二原告基于家庭纽带为第二被告支持孙子张开明,与第二被告是一种帮助关系。这种帮助行为,应当视为原告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因上诉人、宋世莲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张、宋艳芬就抚养有相关约定,或抚养六年的实际费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张志文、宋世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
基于子女的帮助行为自愿照顾孙子女的,如无证据证明双方有费用约定或实际发生的抚养费用,则不予支持抚养请求。爷爷奶奶一个陪伴了她六年的孩子,父母接她回家时被强行拒绝。因为她父母感情很好,也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需要爷爷奶奶继续抚养她,考虑到她以后的教育和父母的陪伴,她应该得到父母的支持照顾。法院认为,在第二被告外出打工期间,第二原告确实花费了一定的金钱抚养张开明,花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张开明的日常生活,第二原告的帮助行为实际上在经济和精力上使第二被告受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二被告应给予二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双方一般生活水平酌情补偿2万元。
隔代赡养的法律关系,在法律情境下,隔代赡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离婚分手引起的子女抚养问题,是一种社会伦理下的家庭抚养行为,对主张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更高的优势。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一个稳定的孩子成长环境,往往离不开一代一代抚养孩子的客观事实。除了案例8,大部分都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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