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详细介绍一下,文化和旅游部的决定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来源:文化旅游之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十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
详细介绍一下,文化和旅游部的决定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来源:文化旅游之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十号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进行如下修订: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边”,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构的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二、第七条第二款“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
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程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的,投资者和《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6.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该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该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七、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制入内标牌应悬挂在显著位置,标牌应注明联系电话”。
8.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组织、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投资者的处罚信息”。
九。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关闭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十、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均修改为”。
十一、第十七条中的“营业执照”改为“营业执照”;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首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唱歌、跳舞、娱乐等场所。,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乐此不疲。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舞蹈音乐、舞蹈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娱乐设备提供游戏娱乐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兼营上述娱乐服务的场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优秀的民族文化艺术,为公众提供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和品牌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对地方娱乐行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娱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下列场所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房屋用途包含住宅建筑;
(二)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建筑物;
(三)居住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边;
(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边;
(六)围绕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级民主党派机关;
(七)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建筑底层以下(不含底层);
(九)毗邻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事业单位的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和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协商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2)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不存在《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经营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布局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选址、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天,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和对文化产品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或者变更,投资者和《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增设或者变更歌曲点播系统,娱乐场所增设或者变更游戏娱乐设备,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经营报告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十八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该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该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播出和表演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2)禁止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接入境外曲库。
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娱乐设备;
(二)开展有奖经营活动,有奖目录应当报当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3)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设置的电子游戏机。
第二十二条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娱乐场所不得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雇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自查和检查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检查应记录在业务日志中。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予以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制入内的标牌,标牌上应当标明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督措施。
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者等信息。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开展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对严重失信的情形,应当予以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一下决定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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