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渊源是什么,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1 15:24:41

导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渊源是什么?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山西省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渊源是什么?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山西省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山西省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查看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9月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发表意见:

1.将意见以信函方式寄至: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41 山西省司法厅法制二所(邮政编码:030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西省互联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意见发送至:sftlfec2020@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王园园王治运

电话(传真):0351-6922108

暴露草稿

山西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监督办法(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促进网络餐饮市场健康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络接入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各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提供者。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接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在第三方平台设立自有订餐网站、移动客户端或者开设网店,接受送餐订单,制作配送餐饮食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网上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餐饮服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互联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农业农村、商务、行政审批、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互联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业自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互联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宣传普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互联网餐饮服务上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许可要求】互联网接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店,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食品商店备案证明》载明的主要经营业态和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条【备案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合作伙伴应当在设立或者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省、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备案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审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网上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小食品商店登记证,如实登记网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公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型食品商店登记证或者该证的链接标识,公示反餐厨垃圾标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报告变更情况,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完成更新和公示。

上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其菜名、餐重(以公制计量单位表示)和主要原料名称,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节粮】鼓励上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理制定套餐价格,实行大份、小份、半份等供应方式。,从而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理性消费。

第十四条【餐饮制作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的餐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一致;

(三)在自己的加工经营区域内加工食品,不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订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测】鼓励和支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或者提交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检验。

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选择食品安全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食品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鼓励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广在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包装上使用餐标。

如果消费者选择密封餐品,则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食品包装上使用餐品密封。未加贴封条或封条破损的,送餐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七条【视频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互联网接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自建网站或者第三方平台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网络经营者为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共享厨房】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设共享厨房,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时公开食品加工视频,指派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保障食品安全。

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利用共享厨房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共享厨房,是指为多个入驻商户提供集中化、标准化、数字化的餐饮软硬件配套设施和场地资源,共享资源进行餐饮服务运营的模式。

第十九条【食品配送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

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储存条件的,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储存、运输措施。

食品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配送容器,确保食品在配送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二十条【非接触式配送】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线上餐饮服务提供者铺设餐饮配送非接触式接入设施,建立餐柜接入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为消费者定点、定时取餐提供便利。

鼓励物业服务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等组织协助实施非接触式配电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依法保护送餐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三条【档案管理】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记录和更新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基本信息,处理投诉、违法违规等情况。,对网上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控,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信息记录】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如实记录网络订购食品的名称、订购时间、配送人员、配送时间、配送地址等订购信息。该信息应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6个月。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并告知投诉人,并对实名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依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公示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管辖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代理人、合伙人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互联网接入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活动中,需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交易等信息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如实提供并积极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网络接入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停止向网络接入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实施。

第二十八条【部门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行政审批、交通等部门配合。同级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实现数据共享、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九条【信用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用进行监督,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评价结果依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约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互联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存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约谈和整改情况应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代理人或者合伙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选择加封餐食,网络提供者餐饮服务未在食品包装上使用餐食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法律渊源,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山西省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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