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后的举证规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22:21:11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修改后的举证规则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修订后,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并没有

详细介绍一下,修改后的举证规则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2019年10月14日修订后,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并没有被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所理解,甚至一些律师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一点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

首先,起诉或反诉必须提供证据供法院审查。

过去,当事人在应诉时提出民事诉讼或反诉。虽然法律也要求同时提供证据,但规定不具体,执行不严谨。现在,“若干规定”对此有了明确的要求:

“若干规定”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这一规定明确了立案审查有证据审查的要求。因此,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反诉,或聘请律师代理时,必须同时提供证据供法庭审查。这一规则的明确对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以前很多律师习惯在法庭上突然提供证据,让委托人站在对诉讼有利的位置。目前的

《若干规定》已经明确起诉时或提起反诉时应当提供证据,这里“应当”可以按“必须”来理解,如果起诉或反诉时没有同时提供证据,很可能在立案审查时就会因证据不足被裁定不予立案。

二、法官解释的证明要求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若干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要求和法律后果,督促其在合理时间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这篇文章应该会引起那些准备打官司的人的注意。很多当事人找律师咨询如何打官司的时候,律师会告诉当事人需要准备证据。但有些当事人会说:“我起诉的是事实。法院要调查什么证据?”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除法院必须收集的证据外,由当事人提供证据。民事审判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因“不能举证”而败诉的后果。

有些律师代理案件时,不提醒、不要求委托人准备充分的证据,或者屈服于委托人不能举证的想法。一旦起诉时准备的证据不足,当法官要求补充证据并说明“无法举证”或“逾期举证”的后果时,仍然无法按照法官的要求准备证据,就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律师一旦因能力不足而败诉,就会引起委托人的投诉,甚至委托人的索赔。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对律师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

三、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或请求法院批准调查令。

“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和住所、拟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名称或者内容、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理由、拟证明的事实和明确的线索等基本情况。”

或者当事人的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有两种途径。一种方式是代理律师申请法院的调查令,律师持调查令向相关单位取证。如果相关单位不配合,律师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根据法定权限向法院申请移送。

此外,当当事人或代理律师无法取得某种证据或某些机关、单位拒绝收集证据时,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取证,但这种申请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法院在申请调取证据时,应当说明通过非法庭调查无法调取证据的原因,同时应当遵循

《若干规定》

第20条第2款规定了与获取证据有关的事项。

四、当事人和律师应当注意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载明的事项,按时按要求做好准备。

“若干规定”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人民法院可以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法院受理案件并确定开庭日期后,将举证通知书送达双方或双方当事人。举证通知书中载明的举证期限及相关说明,对案件审理有较大影响。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当事人都必须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准备证据,及时向法庭提供。原告或者反诉人在起诉或者反诉时已经提供证据的,可以向法院提供书面文件,说明是否有新的证据补充或者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邀请证人出庭。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不需要邀请证人出庭,他可以书面向法庭说明。如果有新的证据、证人出庭,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交法庭。

五、诉讼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必须经法院认可。

“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规定举证期限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和形式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重新确定举证期限,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有些诉讼案件的证据比较复杂,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可能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举证期限可以与对方协商,但双方协商的举证期限必须经法院认可。如果法院不允许或者不答辩,只能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举证。过去,法律规定,普通程序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有30天的举证时限。现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必须注意到的。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证,法院有权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果庭审时没有准备好足够的证据,我们只能接受败诉的结果。

《若干规定》

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举证延期的权利以及如何申请举证延期。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举证,必须向法院说明情况,得到法院许可,才能延期举证。如果法院不允许,只能克服困难,想办法完成举证。

《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对一些特殊案件举证期限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或者律师准确把握:

1.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从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2.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者没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确定新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期限,该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可以决定举证期限。

4.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5.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从公告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六、准确把握证据交换日举证期限届满的规定。

“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前准备的,举证期限自证据交换之日起计算。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人民法院准许的,交换证据的日期相应顺延。”

虽然法院会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举证期限,但根据

《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或律师只要在法庭规定的证据交换之日当庭提供证据,视为按期完成了举证义务,这也是举证的最后期限。一审法院对在证据交换日时才举证的行为,一般都会认可的。

《若干规定》

第57条规定了如何交换证据。在交换证据时,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必须认真研究对方的证据,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作出是非分明、符合逻辑的判断和分析,并在法庭上明确表达。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发表意见后,要认真核对庭审笔录是否与自己发表的意见一致。根据新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观点一旦成立,将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对于证据和质证意见的记录错误,及时更正庭审笔录至关重要。

《若干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需要提交反驳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组织证据交换。”

这一规定是当事人再次举证的权利。在诉讼中,一旦对方提供的证据需要用反驳证据进行辩护,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规定举证反驳证据的期限。当事人的这项权利是因为诉讼中经常发生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一天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在交换证据过程中补充新的证据的情况。如果需要用反驳证据进行辩护,法院应当保证当事人有举证反驳证据的时限。

“若干规定”第59条是对逾期举证的罚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逾期作证被法院处罚并不划算,甚至会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

七、诉讼中需要请证人出庭的,应及时书面向法庭提出。

“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除证人的自然条件外,还应当载明证人证言的主要内容、与拟证明事实的关联性、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诉讼案件需要证人出庭,当事人无法聘请证人的,可以向法院书面说明证人的情况,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解释》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尽管最高法院的

《若干规定》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证据交换的权利与义务规定非常详细,但很多当事人并不以为然,甚至有些律师对此也掉以轻心。许多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大都是当地律师,法官与他们都比较熟悉,所以,很少有法官能够按照《若干规定》严格执行举证期限的罚则,并对逾期举证行为视而不见,这是不正常的。如果律师到外地法院参加诉讼也这样做,很可能就会给自己代理的案件造成不利的局面。基于我国法院系统的管理越来越严谨,《若干规定》终将全面得到贯彻执行,届时当事人参加诉讼时,法院就会在举证质证环节上要求更加规范。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详细介绍一下、“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后的举证规则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若干规定证据有帮助和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