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竞价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行业观点近日,笔者在投资项目招标审计调查中发现,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普遍要求“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
竞价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行业观点
近日,笔者在投资项目招标审计调查中发现,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普遍要求“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即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这种支付方式争论了很久。笔者从以下几点来解释。
一、支付的起源和法律关系
原国家计委2002年10月15日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中“谁委托谁付费”,即招标人支付代理费。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后,很多招标文件都规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并不违法。从实践角度来看,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分两步实现。第一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并确定收费标准;第二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并作为实质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给予充分考虑。民法学者认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招标人是债务人,招标代理机构是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的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基于上述“第三方履约制度”,属于“第三方履约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受法律保护,更有利于招标代理机构实现其债权。
第二,中标人付款的弊端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代理费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一是未能实现政府预期的市场价格调节机制。
2015年2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工程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NDRC价格[2015]299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抽查20个项目,发现招标代理费仍按废止的办法计算,由中标人支付。合同双方本应就委托费的多少进行讨论,但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由于招标人不承担成本,其立场更倾向于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代理费的多少并不太在意,甚至希望招标代理机构能多收一些招标代理费;中标人作为招标代理费用的承担者,显然无法参与前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关费用的讨论,因此无法形成市场价格调解机制。
第二,招标人存在很大的诚信风险。
目前招标代理业务没有资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大多处于复制粘贴阶段。招标文件几乎一样,但招标代理费相对较高,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力成本与其收入不成比例。按照原《办法》规定,5000万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为2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越大,标段越多,招标代理费越高。例如,某工程投标总价为65156.36万元,分为8个施工标段和1个监理标段。招标代理费按项目收取44.68万元,按标段收取150.39万元,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按标段收取。
低门槛高回报导致招标代理机构数量的井喷式增长,招标代理行业竞争激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绝对自主权。招标代理机构为了承接业务,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甚至将利润分给招标人的关键人物来承接业务,存在很大的诚信风险。招标代理行业属于暴利行业的另一个证据是,当招标失败时,招标代理机构如何收取代理费?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因招标机构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终止时,招标人应根据《民法典》第523条支付相应的投标代理服务费。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仍不支付招标代理费,可能只是承诺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作为下一个项目的招标代理。
三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其意志强加给潜在投标人。
国有投资项目中,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含招标代理费,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代理费的要求不对应。投标人为了中标,只能认可看似公平的招标文件,参与投标,承担招标代理费。评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往往要求中标人缴纳招标代理费后才发出中标通知书,加重了中标人的负担;如果将同一个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招标代理费用将按照每个标段的中标价格计算,这将增加中标人的负担,但招标代理机构增加的工作量并不明显。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招标代理费谁委托谁支付。
有关部门应该出台制度,规定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制度。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承担招标代理费,以减轻中标人的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招标代理费的计算方法,区分代理项目的规模和预算,既要维持小项目的代理成本,又要控制大项目的代理超额利润。
二是选择代理机构,引入竞争机制。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郑路办字〔2014〕122号)第十一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比选,综合考虑招标代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招标资金节约率、信用评价等条件,择优选择。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公平竞争,注重综合人才的培养,注重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加强综合能力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实施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主动承担招标代理费,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标人的负担。以上为个人观点,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资料来源:山东省审计厅。原作者:顾华美,作者单位:潍坊市审计局。声明:引用会标注出处,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对涉及的版权问题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业观点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竞价代理服务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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