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单位?又有人被骗了。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当某种行为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来规
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是什么单位?又有人被骗了。
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当某种行为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时,说明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很大。反电信网络诈骗不仅涉及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涉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现在电信网络诈骗真的是无孔不入,诈骗的对象包括任何人和组织。不要以为只有老年人才会上当受骗,还有有知识的年轻人,做生意多年的老板,有一定规模的公司等等。都会被欺骗。本文摘录的案例中的诈骗对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不应该被骗,自身的法律风险是控制不了的。当事人会怎么想?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走向了两个极端。一审认为收银员无需承担责任,二审认为收银员应赔偿一半损失。笔者认为,具体损失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双方的过错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劳动者应承担多少赔偿。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的出纳月薪只有5000元。一直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只工作了两个多月。出纳作为财务人员,有一定的过错,但被骗最根本的原因是律所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且笔者始终认为,不能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转嫁给风险承受能力弱的劳动者,具体赔付比例不应超过10%。如果本案劳动者为高级财务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较高,用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平时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到位。这个时候,劳动者承担较高的赔偿比例是合理的。说到电信网络诈骗,大家要小心了。当涉及到钱的时候,我们必须再次小心。案例简介
2018年6月22日,徐入职某公司[/k1/],担任出纳。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4000元,9月1日他转正后工资5000元,200元工资5000元。律师事务所未给徐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工作至2018年9月11日。2018年9月6日15: 40左右,徐在律师事务所前台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该单位主管牟鹏蓝田实业的客户,让他加QQ号。之后对方要打款,他就把打款信息发给对方,然后跳出一个QQ群,里面显示的是“总监”、客户蓝田实业和自己的QQ号。蓝田实业通知他的。
之后加了主任的QQ号,主任给他发了一条私聊信息,问他有没有收到汇款,并告诉他还有一笔款项要付,让他查询余额。徐让主任给他发微信,对方回复微信不方便,要在QQ上发。徐以为QQ号是律师事务所主任彭用的,所以没有怀疑。,16时41分左右汇款完毕,在17时左右,徐某通过微信通知主任彭某,彭某告知并非是其要求转账的,此时发现被骗了,并在17时17分报警说明被骗情况。律师事务所认为徐某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要求徐某赔偿损失1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劳动者工作内容相关的业务活动应为公务行为。用人单位因员工履行本岗位职责而遭受的损失也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用人单位在选择员工时应承担的用人风险。但劳动者在工作中恶意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徐显然没有故意损害律师事务所的结果。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有一些失误,就要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劳动者只有一般过错的,免除赔偿责任。
。据本案调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财务管理制度本身就明确规定出纳和会计要分别建帐,分工明确,相互监督。确保所内现金交易和账目的准确性,确保所内资金的安全使用。会计人员凭主管财务的董事(或合伙人)签字同意报销的有效票据编制记账凭证;凭出纳会计准备的凭证付款,并核对发票与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否则,你有权要求会计更正。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报表及多张支出凭证显示律师事务所未能按照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即款项支付时无会计人员编制凭证,而是由出纳直接支付,且律师事务所自身财务流程存在重大漏洞。。徐某提交的与彭某聊天记录中也显示,律师事务所此前存在多笔先付款后制单的情形。更有甚者,律师事务所声明在徐上任之前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情况。
,犯罪分子实则是已洞悉律师事务所存在明显漏洞,而此时律师事务所仍未能及时修改财务款项支出流程,采取补救措施,防范风险。所以律师事务所财务支出过程存在重大漏洞,是亏损的主要原因。徐某仅具有一般过失,徐某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鉴此,法院律师事务所对徐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律师事务所并未通过QQ安排徐的工作。徐称QQ的用户被误认为律师事务所的主管,但从未使用QQ与徐联系,QQ号属于新账号。此外,还有两个所谓的律师通过不同的QQ与许联系,聊天界面明显不同。徐作为律师事务所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用人单位的付款及相关财务工作,应当相当谨慎。但徐仅通过QQ聊天将律师事务所的大量资金转入陌生账户,且在转账前未采取任何之前的工作方式进行联系确认,应认定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因徐的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律师事务所所遭受的损失及徐某的过错严重程度,本院认定徐某赔偿律师事务所经济损失13万元。
。案例编号(2020)京01民中第1568号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有又有人被骗过。文章部分内容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律师事务所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有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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