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20 10:16:19

导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李克强总理

2016年11月30日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审批和备案,加快政府投资管理职能转变,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项目具体范围、审批权限和审批权限按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和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建立的网上项目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办理。

审批机关、备案机关等相关部门统一使用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核准机关和备案机关应通过网络平台列出与项目相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流程和时限,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3)项目资源利用及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对项目申请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提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项目申请表由企业独立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表。

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的编制要求。

第八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发项目申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请转发给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审批机关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及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开发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3)资源是否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涉及项目相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及时书面答复。

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复杂项目外,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应由审批机关承担。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项目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审批机关批准项目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已批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自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建设。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建设的决定。施工只能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一年。国家对工程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在开工前通过网上平台向备案机关通报以下信息:

(1)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对所记录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资料进行备案;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如需备案证明,可通过网络平台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备案项目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发现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核准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通过在线监控、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通过网上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和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上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项目审批、备案和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将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处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企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审批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条企业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处以项目总投资企业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k1/]组织在境内投资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国防科技工业在境内投资建造的固定资产企业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条例解读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知道企业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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