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用探讨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9 13:30:12

导读: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罪是什么,以及亲友罪的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亲友非法获利罪。根据这一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采取的形式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罪是什么,以及亲友罪的适用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亲友非法获利罪。根据这一规定,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采取的形式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亲友盈利业务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自己亲友管理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向自己亲友管理单位销售商品,或者从自己亲友管理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罪进行调查,其中对亲友涉嫌非法获利罪。

实践中,对亲友非法获利罪的适用面临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犯罪构成和证据认定标准存在争议;第二,基于第一个原因,对本罪的查处较少。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斩断利用公权力非法牟利、利益输送的腐败链条。

一、理解立法意图,认识到查处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意义。

国有企事业单位处于市场经济的第一线,职务犯罪的新手段很多。我们应该意识到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严重危害,以及查处这一犯罪的现实意义。面对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一些国企领导干部错误地认为,只要不把钱装进个人腰包,利用“代言人”和“白手套”成立“影子公司”,输送所任职企业的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就拿他们没办法。从立法本意来说,设立本罪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个别别有用心的领导干部利用这种不同于直接贪污受贿的所谓法律漏洞,为身边人聚敛财富。加大对这方面犯罪的查处力度,有利于打击“靠山吃山”、“靠企业吃企业”的腐败行为,不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主基调。

二、厘清本罪与违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坚决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

首先,要明确这种犯罪行为与一般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或者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在职务行为规范上,为亲友非法获利罪与上述两个党内规定类似,但在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上有着本质的不同。一方面体现在主观方面。上述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可能是间接故意,甚至是过失。但是,为亲友非法获利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故意为亲友非法获利,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牟取暴利的结果。另一方面,体现在客观方面。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表现为竞业禁止、价格异常、质量不合格等明显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后果是对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上述违法行为不具备这一硬性要求。

第二,需要明确本罪与受贿罪、贪污罪等职务犯罪的区别。本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于,本罪往往表现为侵占犯罪主体任职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利益,而受贿罪则要求行贿人向行贿人支付财物等经济利益。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本罪要求其亲友进行一定的经营活动,获取所谓的“利益”,而贪污罪往往表现为直接侵吞国有资产。这些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严重危害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三。准确把握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依法适用亲友非法牟利罪。

一个是关于“亲友”的认定。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应当严格认定“亲友”,甚至认为应当将“亲友”界定在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内,即只有“亲属”没有“朋友”;另一种观点认为,“亲友”应作广义解释,即只要是别人,就构成“亲友”,可以无限接近的范围。笔者认为,对“亲友”范围的把握应该忠于立法原意。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为什么要为了“亲友”而铤而走险非法获利。本质上,他与他的亲友有着密切的情感联系和强烈的兴趣。如果没有这两个特征,行为人将“亲友”定义为以下三类: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子女公婆等。恋人、身边工作人员等特定相关人;有利益关系的朋友,这类人,可以从日常交往中判断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是否有其他经济往来,是否有利益约定和承诺等。

二是关于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认定。关于亲友非法获利罪,目前主要有以下两条相关规定可供参考。一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利亲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的;(三)导致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解散的;(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二是《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物价部门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综合考虑其他有关因素,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场所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成交价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对于本罪,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断,但不能生搬硬套。理由如下:第一,民法条文的解释可以比刑法条文的解释宽松。但本罪作为刑法条文,如果其认定标准上下浮动30%,就有可能失去宽度,尤其是亲友非法获利罪,其中涉及的数额往往特别巨大,上下浮动30%。二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如果明确规定30%以上的波动构成价格异常,可能会导致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将犯罪数额控制在29.9%以内,从而避免犯罪。第三,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把握具体案例。不仅取决于价格背离的幅度,还取决于价格背离的绝对值;它不仅取决于单笔交易的价格,还取决于整个交易的持续时间、交易的频率以及最终给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总额。不仅要看每天的价格水平和日常的交易规范,还要看是否存在特殊时期、特殊原因导致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客观因素。综上所述,目前应坚持“由当地一般经营者自行判断,参考交易时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格,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的原则。在司法实践领域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总结后,应适时出台进一步的法律解释细则,细化认定标准、严重损失、特别严重损失等。

第三,是关于价格决定的制度。为保证价格认定的严肃性,价格认定职责原则上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下设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鸿渐)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罪的详细介绍,以及亲友非法获利罪的适用。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罪有所帮助和参考。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