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简政放权情形下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政策梳理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7:48:54

导读:详细的介绍一下、简政放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政策【能源人在看,点击右上角添加‘关注’】北极星固体废物网络新闻:前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

详细的介绍一下、简政放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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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体废物网络新闻:前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合法接收与其经营方式、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是我国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合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的规定主要是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2016年)。但笔者发现该项目收集了部分危险废物,[/k1/]中规定的审批权限与《危险废物管理办法》[/k1/] (2016)的规定不一致。这主要是因为2014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和部分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先后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环保部发〔2015〕47号)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文件,调整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导致部分省级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实际审批权限与

在本文中,笔者将对生态环境部及部分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文件进行汇总整理,以供参考:

一、《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2016年)规定的审批权限

1.危险废物的分类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作业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审批机关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国家对危险废物实行分级审批:

(1)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

(三)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二。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征求意见稿)拟调整审批权限。

2017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了新的《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拟大幅调整,但征求意见稿至今未通过正式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2016年)中的现有规定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主要变化如下:

1.审批权限上移,取消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征求意见稿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还规定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贮存设施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所覆盖的行政区域审批发放。与《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2016)现有规定相比,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取消危险废物收集/[/]

2.增加危险废物利用的审批权限经营许可证,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危险废物合成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由危险废物管理设施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证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为移动设施,无固定经营场所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发放;

(3)危险废物收运经营许可证由贮存设施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收运经营单位所覆盖的行政区域进行审批发放。

3.征求意见稿不仅与《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2016)中的现有规定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与部分省份的实际审批权限划分也存在差异。如果征求意见稿稍后正式通过并实施,部分省份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仍需根据当时的新规定进一步调整。

三。调整危险废物审批权限的政策清单经营许可证

1.环境保护部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保部发〔2014〕551号):

(一)在现有许可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各省级环保部门要落实责任单位,尽快部署开展每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含多氯联苯和汞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审批工作;

(2)环境保护部向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不得再次报送市、县环保部门。

2.陕西

根据陕西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下放后工作的通知》(陕环保函[2018]221号),将原陕西省环保厅办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贮存1年以上审批事项下放至设区市环保主管部门:

(1)设区市环保部门承担审批事项:

①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的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项目;

(二)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审批事项;

③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项目。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和废铅电池的收集。

④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内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实际承担能力,及时委托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2)原省级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许可证管理

持有原陕西省环保厅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有原陕西省环保厅颁发的许可证的单位变更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2016)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改变危险废物管理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管理设施,年危险废物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的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设区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新的许可证。

3.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环保图〔2018〕176号):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列入《河北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年焚烧(含水泥窑共处置)1万吨以上(含1万吨)危险废物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的危险废物,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许可审批,河北省环保厅仍除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保留的许可审批事项外,原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的许可发放、变更、注销、到期换证等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雄安新区涉及的许可审批事项暂由保定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已经持有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委托或委托其他单位办理本次委托的许可审批。各级环保部门不得越权或降级发放许可证;对于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超出控制规模等。且不符合规划的,环评和发证不予受理(河北省环保厅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改变规划项目的运营方式并为其发放许可证;两个或两个以上综合经营许可证(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和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发给同一申请人。

4.山东省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委托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1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委托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变更、延续、取消审批委托给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二)对委托给设区的市环保局的许可审批事项,各市不得再次委托或下放审批。各级生态环保部门不得越权或降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得为同一申请人签发两个或两个以上综合经营许可证(不含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

(3)已持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或原山东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依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换发许可证的,必须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本通知生效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已受理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继续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理。

5.江苏

根据江苏省环保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审批权限管理的通知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苏环保办〔2016〕51号):

(1)自2016年3月1日起,除《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551号)下放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的许可审批事项外,将原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危险废物发放、变更和有效期限[/k1/]下放至各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二)下放至省辖市环保局的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下放或委托审批。

(3)已经持有江苏省环保厅颁发的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6.浙江省

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危险废物委托处置通知书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除《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环保办〔2014〕551号)中授权浙江省环保厅审批的许可类别外,其余原由浙江省环保厅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委托各设区市环保局审批。

7.福建

根据《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发放部分权限的通知》(福建环保厅2017年第20号)的规定:

福建省环保厅将8大类84小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焚烧(年焚烧量1万吨以下)和填埋许可证发放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详情请登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查询。

8.广东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控制废物处理许可审批权限下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环保[2013]140号):

(一)自《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广东省政府令第172号)公布之日起,广东省环保厅不再受理许可申请业务,相关许可业务由各市环保主管部门办理;

(2)对于广东省环保厅颁发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今后,各地市环保主管部门将负责审核许可证变更或换发业务。

9.河南省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审批权限的通知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1)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

①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

(2)含多氯联苯、汞等危险废物的处置。,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巨大威胁;

③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

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

(3)已经持有河南省环保厅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依法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需要变更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年度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10.黑龙江省

根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承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部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市(地)环保部门实施。承接范围:HW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的废物)、HW49(其他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安徽省

根据《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将其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将年焚烧危险废物1万吨以上、处置含有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等许可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省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范围。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发放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市、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12.江西省

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联单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

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江西省环保厅审批发放:

(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

(二)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

13.云南省

根据《云南省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试行)的规定: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应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的州(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并出具证明;其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出具证明。

14广西壮族自治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环保局在原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的基础上,接受环保厅委托,对废矿物油(HW08)和镍氢电池、废铅酸电池、含汞电池、机械和船舶内农药废包等危险废物收集活动进行审批。环保部下放至设区市环保局的上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下放至县级环保主管部门。

15.宁夏回族自治区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布的《危险废物管理细则经营许可证(暂行)的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在不同级别上批准和发布的。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办法经营许可证 (2016年)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发放。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上述经营许可证以外的危险废物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四。结论。

正确明确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审批权限,有助于更好地判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合规性。本文仅对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2014年后部分省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调整的相关文件进行汇总和整理。如果您有其他省市的相关政策调整文件,欢迎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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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以上内容是对危险废物介绍一下、简政放权审批政策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危险废物的管理方法经营许可证有所帮助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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