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转发!微信钱包绑定他人银行卡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7:44:04

导读:详细介绍一下,转发!微信绑定其他银行卡来源:江苏高院来自:江苏高院特别说明:本号中所有标注“出处”或“转自”的作品均为自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分享的内容为

详细介绍一下,转发!微信绑定其他银行卡

来源:江苏高院

来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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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没有在法院打官司,但是我微信账户里的钱被你冻结了,微信钱包无法正常使用。能解除对我微信账户资金的冻结吗?”

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微信、支付宝等电子钱包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践中存在案外人使用的微信账户资金被法院冻结的情况。我们一起来看两个案例。

情况

一个

在李诉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20年判决张某赔偿李损失42200元。法院执行期间,冻结了张银行卡认证的微信账户资金3.54万元。

张某的前女友刘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冻结的微信账户资金是其平时经营服装等的收入。,与张无关,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对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经查,张某与刘某在2014年发生短暂恋爱关系后分手。恋爱期间,张某将女友刘的微信绑定冒用为张某本人的银行卡并进行实名认证。该微信是刘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并实际控制的。该微信名称为刘的全拼,微信账户资金的使用只能由刘通过微信支付进行收付,未经实名认证银行账户授权,与银行卡的支付方式明显不同。微信财付通内的资金均为刘与其朋友之间的资金往来,并未进入张某实名认证的银行账户,也未与该银行账户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据此,法院认为,微信账户资金已经指定,不存在与张某银行账户资金混淆的情况。刘对微信账户资金有排他性控制,故判决无法执行。

刘某微信财付通账户内3.54万元资金。

(案例来源:南京中院)

情况

2

2020年,余因不还钱被诉至法院。执行中,法院冻结了一个实名认证的微信财付通账户内的20万元。

本案案外人牟伟提出异议,诉至法院,认为自己是微信的实际使用人,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归自己所有,请求解除对微信账户内资金的冻结。

经查,魏某曾是一家机械公司的出纳,有客户因工作需要,直接通过微信向他付款。为了防止钱落入魏的口袋,老板要求绑定到银行卡进行实名认证。2016年底,魏从原单位离职,但一直未办理微信财付通重新实名认证。

法院通过调取交易记录发现,近年来,魏某的多个微信账号都是与原机械公司客户的资金往来。魏称其离开原公司后,微信账号完全由他控制,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

在魏某离开原公司后其微信账户资金与于某之间已做了明确切割。魏某作为专业财会人员在离职后长期怠于办理财付通账户的注销、重新认证等手续,不排除其与于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合理怀疑,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遂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和分析

省法院执行法庭

法官助理

杜涛

近年来,随着交易支付方式和执行信息化的发展,微信财付通、支付宝等电子账户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纳入法院的查控范围。案外人以自己是微信等电子账户的资金真实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执行,是典型的“账户借用”式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的诉讼案件。法院审理此类执行异议案件时,一般根据《执行异议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以账户名称作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因为账户借款违反了“金钱占有即所有权”的基本所有权判断规则,所以原则上不支持案外人的主张。

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是对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的规定。考虑到执行异议程序遵循形式审查原则,该司法解释坚持了较高的外部判断标准。但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应坚持实质审查标准,不能以权利外观作为判断标准。

警告

一般而言,在“账借”排除执行异议的诉讼案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一是有真实的借款账户事实;

第二,账户中的资金已经指定;

第三,外人对账户内的资金拥有专属控制权;

第四,申请执行人对账户内的资金没有信托利益。

以上两个案例都有借用微信财付通账户的事实,但判决结果完全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微信账户资金是否具有特定特征,案外人是否享有对账户资金的专属控制权。

案例一,一方面,微信账号是刘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用刘的名字拼写,实际由刘控制和使用。微信账户资金的使用只能由刘某通过输入微信支付密码进行收付,而没有张某的银行账户授权或输入银行卡支付密码,因此可以认定刘某对微信账户资金具有排他性控制。另一方面,刘某微信账户内的资金均为刘某与其朋友之间的资金,并未进入张某的银行账户,也未与张某的银行账户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该微信账户资金与刘关系密切,符合特定特征。故本案支持刘的诉请。

第二个案例显示,魏的微信账号与其原公司客户有多笔资金往来。这个资金交易还是原公司还是老板的收入?魏离职后,是否与原公司划清界限?对于这些问题,魏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不能证明其微信账户资金与原机械公司或老板无关,账户资金不具备特定特征。因此,法院认定魏无权排除微信账户资金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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