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7:37:59

导读: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邱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责任提示通知书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法律权威,现就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通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

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责任提示通知书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法律权威,现就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的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诉讼代理人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执行开始和终结前提出。是否撤回,由人民法院决定。

2.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向第三人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第三人可以对履行提出异议。

3.执行和解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标的物及金额、履行期限和方式。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有效。申请人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4.对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违反法律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5.申请复议的权利。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的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债务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如实申报的义务财产。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的现状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情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因财产的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或者拒不如实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

3.接受人民法院查询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拘留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负责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4.接受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义务。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必须无条件配合和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拒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5.承担与执行费用相关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责任提示:

1.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出售、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被清点、责令保存的财产,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转移冻结财产;

(三)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四)故意撕毁人民法院公告、印章的;

(五)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七)制造噪音,冲击执行现场;

(八)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的;

(九)损毁或者抢夺执行案件资料、公务车辆、其他执行设备、执行人员服装和公务证件的;

(十)案件执行后,对被执行对象有妨碍的;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能够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是指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匿、转移、出售或者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违反高消费限制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市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予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瞒、转移财产等方法逃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秩序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自己是五保供养人员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就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如下处罚:

1.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

3.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4.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贷款、办理个人信用卡;

5.依法禁止被执行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护照或者其他出境证件;

6.因违反信托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非法人企业等的法定代表人。;

7.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土地相关征收、招标、出让等行为;

8.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9.不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申报的新建建设项目规划事项,限制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审批手续;

10.将失信者记入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数据库,禁止其参与政府、国有、集体性质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11.建设工程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取消因失信被执行人的中标资格,禁止其承揽与工程相关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

1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入合肥建筑市场,担任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或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13、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实施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

14.不准给失信者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15.禁止提名因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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