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介绍一下,正确适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规则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15:21:50

导读:详介绍一下,并正确适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规则原标题:定义个人信息句柄范围的根本意义在于——(引用)适用侵权个人信息权利损害赔偿规则(主体)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益

详介绍一下,并正确适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的规则

原标题:定义个人信息句柄范围的根本意义在于——(引用)

适用侵权个人信息权利损害赔偿规则(主体)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益诉讼有专门规定,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领域。如果个人信息处理人违法,侵犯多项人身权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K0/。《民法典》第1182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都对侵害损害赔偿权益的侵权个人信息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规定的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却大相径庭。具体案件是适用民法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看行为人是不是个人信息经手人,因为只有个人信息经手人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即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规定,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k,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经手人的界定还存在分歧,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宋建立多个微信群,拉拢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入群。其中,李某等多名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将其他人办理的手机号码批量发送至该群内,为宋某非法买卖手机号码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利。截至案发,宋通过微信群获取手机号码11000余个,获利15280元。

[不同的观点]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信息经办人是指在个人信息诊疗活动中,自主决定诊疗目的和方法的组织和个人。”关于侵权个人信息的主体称谓,我国直接采用“个人信息经手人”的定义,不同于欧盟立法中“控制人”和“经手人”的单独命名。但不清楚侵权个人信息的主体之前是如何获得个人信息的,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领域,侵害个人信息的主体取得个人信息,分为合法取得和非法取得。获得个人信息的方式不同,直接影响侵权个人信息的主体是否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本案中,对于宋、李是否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经办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在个人信息经办人活动中自主决定经办人的目的和方式的组织和个人,无论是通过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取得个人信息,都是/[本案中,宋、李自主决定将他人手机号码出售给第三人,两者都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经手人,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以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然后办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经办人。本案中,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李某在为他人办理手机卡业务过程中,合法获取他人手机号码信息,后出售给第三人。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人,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辅以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手机号码出售给第三方。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的,适用民法关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相关规定。

[对意见的评论]

在我看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然后加工个人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并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加工者。原因如下:

首先个人信息处理器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第一,是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主体;二是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和方法;三是对个人信息负有特殊保护义务的主体;第四,其民事地位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组织和个人。个人信息经办人是对个人信息负有特殊保护义务的主体,这是个人信息经办人的显著法律特征。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九条规定,“个人信息搬运人员应当对其个人信息搬运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被搬运人员的安全。”所以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合法取得个人信息的主体。比如微博软件的后台工作人员,知道微博中用户的账号、密码、地理位置;疫情期间用身份证买药,药店拿到的是别人的身份证号。这些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他人【/k1/】的主体,对被取得者【/k1/】负有特殊的保护义务,自主决定加工目的和方法,进行【/k1/】加工活动的主体,就是个人信息加工者。

其次个人信息处理器是合法的信息持有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播他人个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治疗活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侵害个人信息非法取得他人个人信息的主体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禁止行为,所以行使禁止行为的主体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个人信息经手人。比如:黑客非法侵入他人手机,获取他人手机号、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通过非法购买等方式收集他人个人信息。这些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不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经手人。

[释法,讲道理,侵权损害赔偿]

关于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规则的侵害,由个人信息经办人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即处理个人信息权益侵害的经办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根据个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经办人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遭受的损失和个人信息经办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处理个人信息以外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适用《民法》第1182条,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侵权人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虽然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确定侵权责任个人信息损害赔偿的方法,但又有所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二款使用了“损失”一词,而民法典第1182条使用了“财产损失”一词。也就是说,在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时,只要侵害个人信息的权益造成损失,无论损失是财产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可以根据个人原因来处理。但在适用民法典时,只会对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中,宋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其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出售给第三人,属于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其作为侵权个人信息的主体,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人信息经手人,应对宋承担《民法》的相关规定。李身为手机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业务便利,违背他人意愿,将合法取得的他人手机号码出售给第三人牟利,属于个人信息经办人;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界定个人信息经手人范围的根本意义在于侵权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规则的选择和适用。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全面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是对民法典的补充,起到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作用,但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损害赔偿规则可以保护被保护人的权益。

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法律特征

●是个人信息加工活动的主体;

●是对治疗目的和方法有自主决定权的主体;

●是对个人信息负有特殊保护义务的主体;

●是主体合法取得个人信息;

●其民事地位是组织和个人。

违反个人信息损害赔偿规则

1.适用法律: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适用于个人信息经手人;其他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主体,适用民法典第1182条。

2.责任:

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时,赔偿范围不仅限于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适用民法典时,赔偿范围仅为财产损失。

(姚天华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损害赔偿规则的详细介绍一下及正确适用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别人是否了解我的身份证号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版权声明

本站搜集来源于网络,如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