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可以要求赔偿,工资迟发多久是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5 16:49:26

导读:辞职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可以索赔,迟发工资多久就是迟发劳动报酬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了解的越多,看到的案例越多,对劳动争议复杂性的认识也就越深。因为同样的情况,在不同

辞职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可以索赔,迟发工资多久就是迟发劳动报酬

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了解的越多,看到的案例越多,对劳动争议复杂性的认识也就越深。

因为同样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时间,会出现不同的结果。

我们不仅需要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各种地方性政策法规。

同时,由于各地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会有差异。

今天,这个案件是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强制终止的案件。

公司工资迟发13天,多名员工被38条款强制辞退,申请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

01基本情况

上海某公司员工石某,做工程部前台维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019年2月15日,公司未向石某支付2019年1月的工资。

2019年2月28日,石某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辞职信》,内容如下:

我叫石XX,自2012年3月8日至今一直在公司工作。劳动合同规定我每月15号发工资。现在是2019年2月28日,我的工资还没发。贵公司的欠薪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劳动权益。因为贵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我的工资,我提出从贵公司辞职。我希望贵公司能及时支付我的工资,并根据我的资历支付经济补偿。

同日,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石某2019年1月工资3174.90元。

2019年3月7日,石某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元、140元、2013年至2019年30天法定带薪年休假折算工资16607元。

02判断结果

仲裁委:公司支付石某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609.2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石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石某确认收到了上述第一次裁定的涉案款项。

一审:公司支付石某未休法定带薪年休假的2018年工资差额431.64元,驳回石某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法定的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单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此类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仅允许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使特别解除权。

此外,《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显然,“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当月工资。而且劳动法谴责的是可以支付劳动者工资而不支付的“无故拖欠”行为。不鼓励劳动者一旦拖欠工资几天就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否则不利于企业发展,直接影响劳动者利益。

一审中,公司主张因账户资金周转原因未能及时发放2019年1月工资,故向集团公司即案外企业Y公司申请款项,并于款项到位后第二天支付了石某等人2019年1月工资,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可见公司并无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

2019年2月28日,史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不能及时向员工发放2019年1月工资,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说明情况,明确发放时间等。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以适当的方式向员工做出了解释等。这确实不合适。希望公司在以后的用工过程中进行整改,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实现。

劳动者个人遇到困难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遇到困难时,应当对用人单位给予相应的理解和宽容,与用人单位共度难关。

正如一审法院所言,劳动者特别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立法也在平衡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此类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仅允许劳动者在雇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使特殊的解除权。

比如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存在主观恶意,或者拖欠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行使特别撤销权。但是,并不是一旦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资几天,劳动者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后被上诉人积极努力予以解决。拖欠工资十多天后,被上诉人及时补发了工资。本案中,上诉人不具备行使特别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本院同意一审对这一争议焦点的讨论。

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4经验教训

毫无疑问,这部分员工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他们面临的结果就是欠薪,离职,没有经济补偿。

本案给我们劳动者的提示:一定要慎重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强制解除权。具体到这个案例,有两点非常重要。

就是一拖欠工资的时长。

关于拖欠工资多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迟付了13天。老曾之前的文章里也强调过,拖欠一个月以上比较好,几个月比较保险。

如果时间太短,公司账户上可能真的没钱了,这个很容易证明。

如果迟发几天工资,员工会被强制取消补偿,企业受不了。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中都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互相配合,互相成就”。如果认为员工在遇到困难时未能给予资方相应的理解和宽容,可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二,是不是主观故意,拖欠工资。

老从一、二审判决书中提炼出四个关键词:恶意违约。

什么是恶意违约?

我觉得辅助判断主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欠费时长,一个是不合理欠费。

拖欠时长之前也说过,最少一个月,几个月更有保障,也能体现用人单位的主观意图。如果是临时的,通常会通知员工。

所谓无理违约,就是没有合理的理由。

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无理拖欠”的定义是,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缓发劳动者工资。延长的最长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我们必须重视它。如果公司在未发工资期间进行公告,明确告知迟发工资的原因和后续发放工资的时间,在无法核实迟发工资的实际原因的情况下,不应强制公司辞退。否则很可能就像本案中的员工一样,人离职了,却一点补偿都没有。

此外,还要考虑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

例如,2022年4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处理涉及疫情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提出,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坚持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坚持审慎处理的原则,一般不予支持。

这一回答将是上海疫情这一特殊时期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的指导思想,并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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