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2021年流通管理办法,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通法律问题来源:文峰律师,推荐关注:城乡建设规划院。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小生产已经不能
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2021年流通管理办法,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通法律问题
来源:文峰律师,推荐关注:城乡建设规划院。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小生产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关系的需要,也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近年来,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生产关系的协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分散的个体家庭经营向集中的规模化经营转变,成为一种趋势和必然。农村土地契约经营权的流通也成为提高农村经济水平、调整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环节。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第二条规定经营权中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其他土地。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租赁、交换或其他流转方式应报发包人备案。《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人经营权有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以转包、互换或者转让的方式,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此外,根据《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通过转包、租赁、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方将承包的农地经营权流转给
分包、租赁、交换、转让等
转让给他人或将承包经营权与他人进行互换的行为。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存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2)土地流转改变了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主体的类型;(三)不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和农用地性质;(四)自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让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土地转让协议;(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通的截止日期。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经营权,超过此期限无效;(六)受让方乙方的有限权利..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转是以原土地合同经营权为基础的,所以买受人享有的权利不得超过原承包人享有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根据“农村土地合同法”和“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合同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是转包、租赁、互换和转让。实践中,除了以上四种,以承包经营权股份的方式加入农村合作社也是比较常见的流通方式。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相关实践,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土地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经营权承包给第三者,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同关系不变。根据这一规定,转包是指土地经营权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收方应按照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对分包方负责,分包期限至少为一年。
这样
分包对象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不包含本集体外成员即不得将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方式交由本集体成员外的人员经营。(2)租赁
“农村土地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经营权租赁。租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他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租赁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改变原有土地的承包关系,改变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地位。但是经营权出租的对象相对于价格而言,既包括集体经济的成员,也包括集体之外的其他成员。因此,租赁受让人的范围比分包受让人的范围更广。
(3)交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交换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由于地块等级和条件不同,交换面积可能不相等。
转包、互换受主体资格限制,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强调本集体成员之间的契约经营权交换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与其他方式不同的是,兑换体现为经营权与经营权的兑换,而不是用金钱兑换经营权。
(4)转让
流转是指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流转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动终止,原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消灭。
合同经营权的转让不同于其他流通方式,这
流转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
,此为保障承包方在土地经营权丧失后其生活具有经济保障,避免盲目转让导致后期生活失去保障。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亦意味着与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的取得和丧失。转让后承包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承包关系终止,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新承包关系建立。(5)持股
“农村土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发展农业经济,承包方可以自愿联合承包经营权土地作为股份,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地入股有特定的含义,也仅限于特定的入股方式。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发展农业经济的承包方之间,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
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农村土地合同法和《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土地法律问题流转要注意以下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原则
1、自愿补偿原则
“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流转是对土地经营权的一种惩罚,直接关系到承包方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实现方式。因此,是否流转土地应由土地承包方自主自愿决定。任何人,包括各级政府和村民组织或村民小组,都不能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
2.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原则
“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
中国实行严格的农用地保护政策,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农用地使用性质。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只涉及土地经营权人的变更,不得改变土地的农用地性质。无论土地出让合同中是否提及土地使用性质,未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批准,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出让土地的农用地性质。否则,承包方或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土地经营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该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二)法律问题在流通过程中
1.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与受让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让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人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合同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备案。
承包地的流转经营权是承包方重大权益的流转,直接影响承包方的切身利益,要格外谨慎。签订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不仅可以规范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双方争议的解决。
但根据《土地流转管理办法》,承包人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不满一年的,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对于这种更加灵活的调整经营权变化,实现了土地经营权微调的便捷和高效。
2.流通需要政府备案。
“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应当向发包人备案。《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承包土地转包、出租、互换或者转让的要求,应当及时备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合同管理部门。土地流转既是土地承包方对自身权益的一种惩罚,也是政府土地部门的一项土地管理任务,还关系到能否及时掌握农村围观者经济关系的调整变化。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既能有效保护承包方和受让方的权益,也有助于政府部门对农村土地经济进行有限的监控和调节。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解释法律问题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的,发包方仅以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未报发包方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
将土地转让报政府备案是政府对土地转让管理的需要,备案与否不影响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剩余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是承包经营权的明晰,它不仅包括土地面积、位置、承包人等的明晰。,也是合同期限的确定。根据“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和《土地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承包商合同期到期意味着农村土地将进行新一轮的合同权利分配。如果流转期长于剩余承包期,原承包方与受让方对目标土地的权利就会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必然会扰乱新一轮的承包权分配,影响每30年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因此,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权剩余期限,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的解释法律问题第九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依据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到设区的市且不在农业户口的,承包方逾期不还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地被收回前,承包人已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以转包或租赁方式转让给第三人,转让期限尚未届满。因征收转让价款发生的纠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承包人已一次性收取转让价款,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返还剩余转让期限转让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发包人请求第三人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应予支持。
4.同一集体成员的优先权
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购买权。《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
同一集体经济的分配应首先保证本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同样,集体土地承包权当然应该首先满足集体内部成员,但同时基于公益和公平原则,也不能无条件偏向于保护集体成员。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有优先转让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权利只在与本集体以外的成员同等条件下成立。如果条件不好,就不再享受优先权。
5.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特殊途径。
根据“农村土地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合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土地出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农村土地合同经营权的出让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因土地流转发生的纠纷,可以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只能向农村土地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
土地流转纠纷或选择协商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只能向专门设置的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约定由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只有在出让合同约定了仲裁的条件下,或者被申请人即使没有仲裁的约定也接受仲裁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以上内容是2021年农村土地合约经营权流通管理办法农村土地合约经营权流通的详细介绍。文章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大家了解农村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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