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8 09:53:35

导读: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

解读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8日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实现便捷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国务院第673号令),企业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自筹项目和企业自筹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其他政府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职责对项目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施审批和管理。对其他项目实施记录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范围、核准机关和审批权限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以下简称《核准目录》)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和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目录投资项目》提出,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审批目录》中确定的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我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细则,明确备案范围、备案机关及其权限、备案方式、备案信息、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等。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的行政机关统称为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的核准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章的特别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和单位统称为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技术方案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核准或者备案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查条件或者超过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办事指南,列出申请材料及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对于项目审批,列出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和办理流程,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项目审批、备案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河南省投资项目,实现审批和备案的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监督。

项目审批依托网上平台实施并联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置事项外,各环节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统一使用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网上平台申报项目时,会生成一个唯一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期的标识。将项目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汇集成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发一个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有关规定公开核准备案结果,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项目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源消耗和环境管理等。,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项目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利害关系方有权对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获取依法应当附送的相关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及依法应当附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

(3)项目资源利用和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

(4)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或者企业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公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委托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并对其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附以下文件:

(1)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自然资源部门明确不需要进行用地预审和选址规划的除外);

(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审批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应通过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报告。新的运输机场项目将由省政府直接提交给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对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本级政府所属企业可选择通过本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报送或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通过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省属企业可直接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通过下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转发项目申请报告。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本级政府所属企业可选择通过本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报送或转送项目申请报告,其他企业应直接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相关文件,或者调整相关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驳回申请材料时,应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申请材料被受理的,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企业可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审批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及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3)资源是否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考试细则,明确规定具体内容、标准、重点、注意事项、不当行为后果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委托评估时,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行业(部门)评审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行业(部门)评审咨询机构和企业有重大关系,如有控股、管理关系或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项目咨询评估任务。

项目的评审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复杂的,履行审批程序后,评估时限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项目核准机关应将项目评估报告连同核准文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申请报告通过同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传递的,视为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出具了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征求公众意见。

对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有关部门已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再就相关内容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除非项目情况特别复杂,专家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咨询评估意见、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等。,要求企业调整相关内容,或者进一步澄清、补充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九条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委托评估和征求意见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项目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告知企业延长时限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者专家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企业。

第三十一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通知书的格式文本参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执行。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文物保护等相关部门和下级机关。

第三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制度,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

(二)投资建设规模与批准文件相比发生30%以上变化的;

(三)建设内容与批准文件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项目核准文件内容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四条项目在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做出核准项目变更决定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延期建设申请。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施工只能延期一次,最长期限为一年。国家对工程延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年内未开工建设且项目核准机关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变更项目的决定自动失效。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三十五条实行项目备案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通过网上平台告知备案机关以下信息: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的资料后,应当对资料是否完整进行核查。资料齐全且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的,备案完毕。不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的,不予备案。企业告知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网上平台一次性提醒、指导企业补正,补正后完成备案;拒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与项目备案相关的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请备案机关出具。

第三十七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更,项目选址、规模、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备案机关发现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当审批的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通过网上平台告知企业改正或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未办理其他任何手续的,企业决定继续项目的,应当通过网上平台作出说明;停止实施的,应当收回备案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上级项目核准机关和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以及行业管理、国家安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水行政、金融监管、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通过在线监控、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水行政、应急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督。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自主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和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并通过网络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第四十三条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审查、水行政、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核准结果和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网上平台共享。

第四十四条项目开工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登录网上平台上报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企业应按年度在线上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展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线上报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五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可以自行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

委托第三方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单,制定核查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现场核查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纳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

(一)应申请项目核准而未能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者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告知备案机关项目全部信息,或者备案项目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送工程开工、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评审的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境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的审批和备案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使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个人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行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投资项目企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投资项目企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你能了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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