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总局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9月1日起施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1 19:34:52

导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城市维护建筑税征管相关事宜!9月1日起生效[/k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建筑税征收维护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城市维护建筑税征管相关事宜!9月1日起生效[/k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建筑税征收维护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建设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确定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公告》(2000

1.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数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期末退还的增值税(以下简称增值税留抵),加上增值税留抵,计算出的应缴纳增值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根据消费税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消费税后,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缴纳的两项税不包括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所缴纳的两项税。

纳税人收到退税金额的日起后,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扣退税额只能从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的余额,按照规定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继续扣除。

二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更正、核对此前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抵扣未抵扣的退税金额。

三。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批准留抵税额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的纳税人,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按所在地不同税率适用,在上述地区不适用。市区、县、镇按行政区划确定。

变更行政区划的,从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照新的税率申报缴纳。

5.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两税相同,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在同一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缴纳相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扣、代收代缴、预缴、滞纳金等方式缴纳两种税的,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称代扣代缴不包括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向中国境内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六、因纳税人多缴两次退税款,而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除另有规定外,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与两税一并征收的城建税不予退还。

七、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宜,按两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k1/]。列入废止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的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清单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31日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1.为什么发布公告?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实施。为做好税法实施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市建筑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的公告》等。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收管理,明确城建税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方便双方执行。在系统梳理现有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八条,明确了以下征管事项: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城建税计税依据扣除增值税免税额的规则、征收增值税免税额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的具体规定。

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城建税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种税为计税依据。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退税额。

实际依法缴纳的消费税=根据有关消费税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计算的纳税人应缴纳的消费税-直接减免的消费税。

【例1】某位于市区的公司(城建税为7% 税率),2021年10月报告期内,享受增值税直接税减免(不含先征后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份已核定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出口货物6万元,增值税零税率/[

(50+6+4-5)×7%=3.85(万元)

【例2】企业B位于某县(城建税适用税率按5%征收)。2021年10月申报期内,享受增值税直接减免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消费税直接减免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90+30)×5%=6(万元)

4.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是否包含了这两个税种?

不会。纳税人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所缴纳的两项税,不属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某公司位于某市市区(城建税7%税率)2021年10月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为进口货物产生。该公司10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50)×7%=3.5(万元)

5.城建税计税依据中退税额的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则?

纳税人收到退税金额的日起后,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更正、核对此前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抵扣未抵扣的退税金额。

【例4】某公司位于某市城区(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退税款200万元。2021年10月报告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一般计税方法申报缴纳100万元,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20万元)。企业10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100-100)×7%+20×7%=1.4(万元)

2021年11月报告期,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按一般计税方法产生。该企业11月份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0-100)×7%=7(万元)

不及物动词增值税免税额征收的城建税何时申报缴纳?

增值税留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批准留抵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行政区划的变化导致城建税税率的适用发生变化。什么时候开始使用新的税率?

8.城建税和两税如何一起征收管理?

在纳税过程中,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两税相同,应在同一地点、同一纳税期限内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委托、代扣、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同时缴纳城建税。

特别是城建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缴纳的两项税,不征收城建税。因此,上述代扣代缴不包括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我国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而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在退税过程中,因纳税人多缴的两笔退税款一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同时退还。但如果两税先征后退,再退的话,除另有规定外,两税所附的城建税不退。“其他规定”主要是指增值税征退时城建税可以免税的特别规定。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出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如果发生实物交割,税务机关会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开征增值税。

【例5】某公司位于某市城区(城建税7% 税率)因虚假申报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间,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计150万元,同时享受当月增值税退税100万元。该公司12月份应退还的城建税为:

10× 7% = 10.5(万元)

考虑到两个税种的立法正在推进中,为提前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衔接,公告还明确了城建税的征管等事项,参照两个税种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纳税申报一体化对《公告》的实施提供了哪些便利和支持?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行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申报表整合)。在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8月1日推广到全国,为城建税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撑。

申报表整合了两税及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明细表自动从两个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中获取信息,建立免税额和退税额,利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的免税额和退税额。根据公告的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的整合还实现了两个纳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的关联,进一步完善了附加税与两个税种的共征共管。

城建税法实施后,申报表的整合内容不变。

X.公告什么时候生效?

为做好与城建税法实施的衔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k1/],与城建税法实施时间一致。

总结:以上内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事项!9月1日实施的详细介绍[/k1/],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互联网。希望对你了解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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