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合伙协议合同范本,经销商管理实用干货!《产品经销合同》样板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1-27 11:16:29

导读:合作协议合同范本,实际经销商管理干货!产品分销合同样板文章节选自梅的《书商管理》。欢迎评论交流。产品分销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产

合作协议合同范本,实际经销商管理干货!产品分销合同样板

文章节选自梅的《书商管理》。欢迎评论交流。

产品分销合同

甲方:乙方: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上述产品的区域经销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定义

1.产品。本协议中的术语“产品”是指一系列产品。

2.地区。本协议中的“区域”是指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区域。

3.商标和专有名称。本协议中的“商标”和“专有名称”分别指(商标全称和专有名称全称)。指定产品的中文名称:(暂定名,乙方可在该产品的整体CI计划中给其命名一个新的计划)。

第二条分销权

甲方在此授予乙方以“商标”和“专有名称”向区域内经销商经销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特许权

1.成交。甲方不得将产品销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该地域内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主体。

2.委托。甲方不得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作为其经销商进口和销售产品。

3.咨询购买。甲方应将“区域”内任何经销商对“产品”的任何询问移交给乙方。

4.重新导入。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人在区域内销售产品,不得将产品销售给甲方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意在区域内再次进口或销售产品的第三方。

第4条价格和条件

一.价格

1.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乙双方商定。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的贸易惯例和频繁的市场竞争,以便双方都能从销售中获得可观的利润。

2.甲方给予乙方稳定的市场价格。如果有变化,只能在每年年初发给年度价格表。

3.如果产品价格发生变化,甲方应在价格变化和折扣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在价格变动期前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应保证价格,并按正常交货日期交货。

4.乙方享受的代理折扣由双方另行约定,但甲方应保证乙方获得不低于该折扣。

第二,单独合同

每次购买特定产品时,双方应签订单独的合同。

三。最惠条款

甲方声明,本协议中的条款是目前甲方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的最优惠条款。今后,如果甲方在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向买方提供比本协议更优惠的条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此类更优惠的条件。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承担以下方面的义务。

1.承诺并保证中国作为产品的总代理,完全有资格与乙方签订本协议..

2.自费提供样品和所有可用的广告材料。

3.提供当前国内价格表,并及时通知乙方价格表的任何预期变化。

4.免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信息。如有必要,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大量信息。

5.及时向乙方提供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最新行业动态信息,并经常提供有利于产品推广的意见,以便乙方采取多样化的营销策略和销售方式。

6.为乙方工程师提供全面的技术培训和充分的技术支持。

7.乙方销售的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或免费更换。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为了推销产品和服务区域内的经销商,甲方应自费提供和维持一个具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实现有利于甲方利用区域内各种销售机会的销售目标。

2.乙方应根据需要在“区域”发展区域代理和经销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将由乙方独立承担。

3.乙方将配备足够的销售工程师和技术工程师,以满足市场营销的需要。他们将充分了解该系列产品的特点和用途,并能承担培训、现场检查服务和操作演示等任务。

4.向甲方提供“产品”销售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区域”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对手促销活动的信息。

5.乙方应尊重和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不会出于商业目的抄袭甲方销售的任何产品。

第七条双方关系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本协议建立的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关系仅为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关系。任何一方都无权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本协议不产生代理权。任何一方以对方的名义或以对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造成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双方没有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资或雇佣关系。

第八条甲方名称等的使用

1.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商标”及其缩写或名称,并可将自己视为该区域内“产品”的经销商。

2.注册。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应自费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商标”和“专有名称”在“地域”内的有效性。

第九条期限和终止

本协议于生效,有效期为年。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1.如果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该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另一方根据本节纠正该违约行为,否则另一方将根据本节终止本协议。如果通知发出后90天内未得到纠正,本协议将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90天期限结束时立即终止。

2.如果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解散或清算,或向债权人进行任何转让,或为该方任命一名财产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可随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3.如果发生本协议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本协议的一方在一段时间后不能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10条终止的影响

双方在本协议终止前已发生但尚未清偿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因另一方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11条担保

1.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符合“区域”内的标准,可以销售并适合于销售目的。甲方还保证“产品”在原材料和制造工艺方面符合质量标准。

2.免受损失。甲方应保护乙方免受因产品质量低劣、侵犯专利和商标、或在经销区域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任何其他类似责任。

3.质量。如果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告知甲方该事实,甲方应立即按照乙方提出的要求更换或赔偿乙方,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应丧失对上述交换或赔偿造成的损害进行索赔的权利。

第12条一般条款和条件

1.不可抗力。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遇到任何超出其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任何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协议和/或每个单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则其将被免除在此范围内的责任。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海啸、地震、事故或机械故障、自然灾害、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时情况、扣押、暴乱、动员、暴动、非暴力暴动、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资纠纷、工业骚乱、电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的运输工具、以及金融如果一方或双方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而丧失了本协议的利益, 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先前获得的相同或相应的地位。

受影响的一方应以合理的速度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抗力的书面通知。

2.转移。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没有另一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任何转让都是无效的。

3.商业秘密。本协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之后向任何个人、公司或企业披露有关另一方的业务运作或市场的任何新闻或信息,无论是否与另一方存在竞争关系。

4.通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使用中文和英文,并通过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邮件发送到上述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节的规定可以送达通知的其他地址。任何此类通知应被视为在邮寄日期后的营业日送达。此类通知的正式邮政文件应被视为此类通知送达的充分证明。

5.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受中国法律管辖。本协议中的贸易条款应以最新修订条款的规定和解释为准。

6.仲裁。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违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争议或异议,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裁决应被视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可分离性。本协议的条款应被视为可分离的。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8.版权所有。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未能坚持要求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条款或其在未来坚持要求另一方执行该条款的权利。

9.其他协议。本协议包括双方就本协议主题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在之前就本协议主题进行的任何性质的书面或口头讨论中达成的所有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与本协议标的相关的任何其他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修改、替换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与本协议相关,并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字。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于本协议规定的日期签署,特此证明。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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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平明,中国经销商培训专家,资深营销渠道管理顾问

武汉大学经管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厂商共赢体系创始人;20年以上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营销管理经验,15年营销渠道管理咨询和培训经验;著有《经销商管理》、《经销商激励》、《经销商失控管理》、《周转周赚》等系列专业书籍,并出版光盘,包括《激活经销商的十种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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