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房子的赠与子女协议书格式范本,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女儿。离婚时签离婚协议书把房子给女儿。没想到女儿长大了。父亲迟迟没有换房子。这是反悔的节奏吗?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拖延房
房子的赠与子女协议书格式范本,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女儿。
离婚时签离婚协议书
把房子给女儿。
没想到女儿长大了。
父亲迟迟没有换房子。
这是反悔的节奏吗?
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
拖延房屋变更登记
(男)与方(女)于1990年结婚,1992年育有一女(化名)。2004年1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双方约定陈某名下的房屋归女儿肖佳所有。女儿肖佳成年后,多次催促父亲陈某完成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但陈某一直拖延。方某遂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该房屋过户至肖佳名下。陈某辩称,涉案房屋尚未交付,赠与关系不成立。他可以行使他的权利随意撤销对肖佳的捐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就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适用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并未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陈某引用的证据不能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赡养、夫妻财产分割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不同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任何一方均不得请求取消赠与。综上,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合同履行。陈某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至肖佳名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肖佳承担。陈某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声明:没有欺诈或胁迫,
财产分割协议不可撤销。
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离婚的基础上的。离婚协议除了对双方财产分割的约定,还会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解除婚姻、子女赡养、分割其他财产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
(央视法制报道综合@广州中院,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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