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子女协议书格式范本,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1 17:10:56

导读:房子的赠与子女协议书格式范本,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女儿。离婚时签离婚协议书把房子给女儿。没想到女儿长大了。父亲迟迟没有换房子。这是反悔的节奏吗?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拖延房

房子的赠与子女协议书格式范本,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女儿。

离婚时签离婚协议书

把房子给女儿。

没想到女儿长大了。

父亲迟迟没有换房子。

这是反悔的节奏吗?

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

拖延房屋变更登记

(男)与方(女)于1990年结婚,1992年育有一女(化名)。2004年1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双方约定陈某名下的房屋归女儿肖佳所有。女儿肖佳成年后,多次催促父亲陈某完成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但陈某一直拖延。方某遂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该房屋过户至肖佳名下。陈某辩称,涉案房屋尚未交付,赠与关系不成立。他可以行使他的权利随意撤销对肖佳的捐赠。

法院:陈某需要将房子过户给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就子女抚养费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编适用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行为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并未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陈某引用的证据不能证明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赡养、夫妻财产分割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不同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任何一方均不得请求取消赠与。综上,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合同履行。陈某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条款,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至肖佳名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肖佳承担。陈某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声明:没有欺诈或胁迫,

财产分割协议不可撤销。

离婚协议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离婚的基础上的。离婚协议除了对双方财产分割的约定,还会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以解除婚姻、子女赡养、分割其他财产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

虽然离婚协议被称为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婚姻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所以首先应适用婚姻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行为,否则不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基于双方原婚姻关系的特殊身份关系,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财产分割可以考虑保护和照顾无过错方或者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等因素,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反悔,会对无过错方子女或双方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还可能助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恶意方利用赠与的任意撤销权达到离婚、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和恶意占有财产的目的。

(央视法制报道综合@广州中院,来源:视觉中国)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房子赠与子女协议书格式的详细介绍,以及离婚时将房子赠与女儿的约定。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能帮助你了解房子礼物子女协议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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