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国企副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利2.3亿:借他人之名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1 17:01:09

导读:非法经营同类商业犯罪主体,国企副总非法经营同类获利2.3亿:借他人之名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因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

非法经营同类商业犯罪主体,国企副总非法经营同类获利2.3亿:借他人之名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黄因非法经营同类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30万元。此前,黄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在黄的判决书中,“非法经营同类商罪”备受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有公司和企业的董事和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与其任职的公司和企业开展业务同类并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买卖罪。

黄任职于来宾市国资委,时任东莱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市政府投资总监办公室成员。于2010年,他出任来宾市归钟水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其后出任兴业投资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

黄在水投公司、工投集团任职期间,利用其在公司发布投资公告前掌握的内幕信息,提前安排挂靠的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约,承接工程,攫取工程款。

类似的行动在2010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上演。黄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投资、承包其公司同类(其中两个未开工建设)经营的相关工程项目14个,获取非法利益2.3亿余元,相当于平均每天非法入账近8万元。

为什么黄灿郭旺在上亿元的项目中屡屡获利而不被发现?因为他一直都是那个“躲在背后”的人。

“和别人一起承担的工程,挂靠单位组织施工,我和我的合伙人负责出资。双方会派人承担采购和资金管理,项目返利按约定份额分成。”黄在供词中说,他的家人成了他负责材料采购和工程款支付的“白手套”。

经查,黄在施工过程中,为尽快取得结算审核报告,降低工程总价,多次指使他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经查,黄向广西某咨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预算、结算审核、造价咨询的多名咨询人员行贿315万元。

"黄的违纪违法行为暴露了他对纪律和法律缺乏应有的尊重."据办案人员分析,黄纪律和法律意识淡薄,根源在于他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错误地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利的工具。

早在2006年,黄任市国资委普通干部时,未经批准将其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到民营企业,并受聘为该公司专家顾问、名义股东11年,工资38.35万元。

在担任市国资委党务科科长和市政府投资总监办公室成员后,黄于2010年成为国企领导。他甚至向妻子承诺“这辈子我要赚3亿。如果这辈子没完成,来世我会继续努力完成”。

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黄极力掩盖自己的经济状况。2017年、2018年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经调查发现,他实际持有市值1998万余元的股票和9套房屋,但股票由妻子、姐姐等亲属持有,分散在广西多个城市的房屋也是以亲友名义购买。事实上,他有亲戚帮他“打掩护”开公司、经营酒店、购买股票、房产、黄金等。,总价值5300多万元。

黄的违纪违法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监管缺位有关。“建筑行业管理制度的漏洞给他提供了动手的‘舞台’。”办案人员发现,黄曾在国企工作多年,但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三重一大”决策机制不落实,班子成员之间监督不力,公司纪委不善于监督,下属干部职工不敢监督,导致权力随意滥用,工程招投标流于形式。这些问题也警示我们,在全面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的同时,还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注重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主编:顾万全文字编辑:方盈标题图片来源:顶视图片编辑:苏伟

来源: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塞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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