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最新通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官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最新通知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将《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实施方案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深入落实城市调控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一般要求
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统筹房地产市场供需双向调控,分类调控,因城施策,完善房地产调控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投机炒房,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市内四区,如意工业园和金川工业园。
三。工作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稳定土地价格。
1.准确把握土地供应节奏。根据商品住房去化周期,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保持在12个月至18个月的合理区间时,将按供地计划正常供地;商品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低于12个月的,加快供地节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连续3个月超过18个月的,暂停供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土地收储中心)
2.适时调整住宅用地出让方式。根据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竞建设”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适时供应商品住宅用地,稳定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竞建设”是指当商品房土地出让价格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实行“地价熔断”机制,转换为竞房价、竞建设或以抽签方式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房价竞地价”是指上市房源销售价格受区域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价最高者竞得。(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土地收储中心、自然资源局)
3.有序推进现有土地用途调整。已取得使用权的经营性用地允许调整为商品住房用地,调整比例最高为50%。(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
4.有效促进所供土地的开发建设。严禁开发企业未经批准以“项目分期”方式变相“圈地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已动工开发满一年,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入金额占25%以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停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按照闲置土地依法依规处置。对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项目建设滞后、涉嫌“圈地囤地”的开发企业,禁止其报名参加土地竞买,限制其参与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城管执法局、土地收储中心)
(二)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稳定房价。
5.住房贷款的差异化限制。购买商品住房,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得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须在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5年后提出,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融办)
6.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新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商品房预售价格必须向市住建部门备案。备案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上月同地段、同品质楼盘的网上销售均价,无成交记录的逐月向上顺延;商品房预售备案价格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在3个月后重新向住建部门申请备案。对无参考价的新建项目,由市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统计、土地收储等部门组成的价格审定小组对项目申报的备案价格进行审定;新建项目全装修的,毛坯房价格与装修价格一并备案,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装修标准,设置样板间。
未进行价格备案即销售的,将限制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权限,暂停办理后续项目预售许可;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住建部门降低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并记入失信名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城管执法局、土地收储中心)
7.实行明码标价和一房一价制度。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与预售备案价格不一致的,暂停后续商品房预售许可、网签权限和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8.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对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分批、拆除、装修、抵押等方式拖延入市时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认购、预订、排号、售卡、VIP排号或冻结定金、预订、诚意金等方式变相销售项目。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待售房源。(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执法局)
9.加快在建项目上市。对开发企业与市住建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的手续完备、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达到“正负零”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金融办)
(3)建立长期稳定的住房供应机制,全力稳定预期。
10.及时发布住房发展计划。编制“呼和浩特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住房和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有效引导市场资源配置,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
11.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建设制度。住宅用地出让时,必须明确公租房配建,配建比例为总建筑面积的3%。根据棚户区居民的需求,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安置房建设规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建设租赁住房项目,补齐租赁住房短板,满足群众居住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
(4)加强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运作。
13.加强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为进一步提高网上登记的时效性和覆盖面,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网上登记,未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作为住房公积金和按揭贷款的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的,除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外,原则上不予办理合同登记和注销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为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对已为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抵押情况,不得销售抵押范围内的房屋。金融机构负责监督抵押贷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只有在项目抵押权被撤销后,住建部门才能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金融办)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和定期会商机制。建立房地产市场专家库,每季度聘请业内知名专家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建议。建立市住建、自然资源、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统计、土地收储等部门之间的定期会商机制。,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城管执法局、土地收储中心)
(2)建立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平台管理。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单”、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类别的开发企业全部列入房地产信用平台名单,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被列入失信名单、问题未解决的开发企业不得参与土地竞买,其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新设房地产公司。(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土地收储中心)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土地收储中心、统计等部门。,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市住建部门在官网上定期公布商品房销售备案价格和房源信息,有效引导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中心)
内容:呼和浩特市政府信息发布平台
编辑:李彦轩
审稿:鞠根洪
值班主编:周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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