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终本后用),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是否可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1 12:24:13

导读:Restore 申请书范本(最终版本后使用)。在执行处于最终状态且未恢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吗?01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执字第202号,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Restore 申请书范本(最终版本后使用)。在执行处于最终状态且未恢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吗?

01案例索引

(2022)最高法执字第202号,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北大街支行出具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监督执行裁定书》。

02案件当事人

投诉人(利害关系人):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北街支行。

被套执行人:河南柏庄石油储运有限公司。

03基本情况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执行终结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定的理由,人民法院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实施执行而结束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因此,(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已经结束,申请人中原兴航公司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不符合上述《变更追加规定》要求的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在“执行过程中”的规定,该院不予支持。2021年11月16日,安阳中院裁定驳回了中原兴航公司变更执行申请人申请。

河南高院认为

,中原兴航公司在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原申请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待执行程序恢复后,中原兴航公司即可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中原星航公司上诉

,请求撤销河南高院(2021)豫执复829号执行裁定,变更其为(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主要理由为:

(1)本次执行案件属于程序终结,而非实质终结,属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仍在执行程序中。

(3)法律明确规定终结本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可以直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需原申请执行人即可恢复执行。

(四)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先申请恢复执行,不具有实际可行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本案债权于2005年7月19日由工行转让,至今已有17年。如果执行程序中涉及的所有金融不良债权都需要以原申请人的名义恢复,将会严重增加银行处置金融不良债权的负担,也会严重降低下游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最终阻碍银行金融体系危机的解决进程。

04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中原星航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必须符合本案执行依据决定终止时,本案执行已经恢复的条件。

根据安阳中院查明的事实,2005年4月29日,安阳中院作出(2005)安法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柏庄石油公司抵押的全部房产依法查封、评估、变卖,变卖金额为2180万元。执行人的房产变卖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安阳市文峰区公证处作出的(2005)安证第748号公证书终止使用。

由此可知,(2005)安法执字第53号民事裁定是基于柏庄石油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执行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关于变更和追加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应当得到书面认可”。

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阳中院在受理中原星航公司变更申请的前提下,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变更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条件,并依法作出裁定。安阳中院、河南高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终结尚未恢复的情况下,申请变更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是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误解和适用,应予纠正。

综上,中原兴航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裁决如下:

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执复第829号执行裁定;

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第53号执行裁定;

安阳中院将继续对中原兴航(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总结:以上内容详细介绍了在执行恢复申请书 [/K1/](最终执行后使用)且执行处于最终状态但尚未恢复时,是否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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