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如何修改,不再强制建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0-16 14:58:41

导读: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如何修改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不再强制要求设立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如何修改公共服务平台信息,不再强制要求设立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修改前后的比较(蓝色的新零件):

编者按:这次修改了。

第八条,

第10、11、12和14条

第八条

全面实施建筑业农民工

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企业应依法与雇佣的建筑工人合作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聘用协议。企业应该和建筑工人打交道。

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基本的安全培训,并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上进行注册,就可以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施工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十条

施工人员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施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进入现场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或雇佣书面协议

并接受基本的安全培训。

文章XI

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组成。

基础信息应包括施工作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受教育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水平和基本安全培训情况。

雇佣信息应该包括工作和劳动合同。

合同或雇佣书面协议

签约、考勤、工资发放、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当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基于真实身份信息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记录建筑工人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

合同或雇佣书面协议

签署情况、考勤、工资发放等用工信息。,并建立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根据项目所在地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施工人员信息及时上传至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超过一年(含一年)无数据更新再次从事建筑工作的,建筑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

合同或雇佣书面协议

约定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直接支付给施工人员,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施工人员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附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

建筑工人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聘用协议。

。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

允许他们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施工工作有关的活动。"

二。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修改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书面协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2年8月2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修订文件的全文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市〔2019〕18号,根据建市〔2022〕59号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养专业技能型建筑工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综合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意见》农民工(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文章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登记制度,是指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方式,对建筑企业聘用的建筑工人的就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护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文章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规定,指导和监督各地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标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保证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沟通和共享。

第六条

结构单元

要与建筑企业就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达成一致,督促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

根据工程进度按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企业应当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责任,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相关部门实时、准确、完整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依法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其所承接工程的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并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施

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应当依法订立书面聘用协议。

。企业应当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登记。

允许他们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施工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劳工负责人。

等待

项目管理人员

应对所承接工程中的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承担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

全部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施工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和施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在进入现场之前,他们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或接受基本的安全培训。

文章XI

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组成。

基础信息应包括施工作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水平和基本安全培训情况。

录用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录用书面协议、考勤、工资支付、录用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当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基于真实身份信息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记录建筑工人的工作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出勤、工资发放等用工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根据项目所在地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施工人员信息及时上传至相关部门。

已进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

,

超过1年(含1年)没有数据更新

再次从事建筑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记录相关信息。

否则,不允许你在工地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设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施工现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设置门禁制度。

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用于电子打卡。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费用

可计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

根据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采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每月全额

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当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建筑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系统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遗漏和隐瞒。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护预警机制,切实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通过数据应用分析和新媒体、信息技术渠道,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纳入重点督办范围,提请相关部门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查处涉及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投诉举报。涉及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侵犯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者案件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纳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信息可作为相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争议的依据。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激励措施,支持认真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

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拖欠工资的,可以减免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进行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至相关部门。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发生拖欠工资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众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为名,指定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允许以各种借口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要求施工企业强制使用某种产品或者违规收取费用的,应当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

总结:以上内容是如何修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众服务平台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信息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众服务平台有所帮助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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