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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八级伤残赔偿多少钱,八级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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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律师免费为您解答各种疑难杂症。王于2019年10月6日加入一家物流公司,担任装卸工。任职期间,某物流公司未与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以银行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发放,这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底发放。某物流公司实行两班制。王是夜班组的一员,上下班时间是18: 00到第二天早上6: 00。吃饭没有固定时间。
2019年11月18日23时左右,
王在上班时,不慎被车内货物砸伤,送医院治疗。
王于2019年11月19日在宁波明州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天;2019年11月21日,王转入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2021年4月15日,王因需要取出内固定材料入院。住院天数为4天。在这起事故中,某物流公司共支付医疗费45014.75元,救护车400元,器械1800元,12天护理费2640元,生活用品135元,生活费3200元。
王在某物流公司工作44天,其中2019年10月6日至10月31日26天,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8日18天。双方约定4人上班每月4000元,3人上班每月5000元。某物流公司已于2019年10月向王支付工资4333元(5000元/月÷30天×26天= 4333元)、伙食费156元(6元/天×26天=156元);2019年11月工资2400元(4000元÷30天× 18天= 2400元),伙食费108元(6元/天× 18天=108元)。2021年1月27日,王第11、12椎体压缩骨折,右脚跟软组织损伤,经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6月24日,
王工伤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某物流公司不服鉴定结论,提起二次鉴定。2021年9月6日,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最终鉴定结论,确认王伤残等级为八级。2021年7月5日,王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某物流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王某相应的工伤保险等劳动福利待遇。2021年11月24日,王收到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王一次性伤残补助费5.5万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41721.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41721.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16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784元、医疗费4697.10元、交通费某物流公司为其缴纳了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的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社保个人缴纳部分由王本人承担。
王认为上述裁决书的复核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王向法院的诉讼请求是:
1.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5.5万元(11个月×5000元/月= 5.5万元);2.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41721.75元(7个月×5960.25元/月= 41721.75元);3.某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用工补贴41721.75元(7个月×5960.25元/月= 41721.75元);4.某物流公司在王停工待薪时支付其工资37500元(7.5个月×5000元/月= 37500元);5.某物流公司支付王护理费784元、住院伙食费400元(25元/天× 16天)、工伤医疗费12299.47元、交通费386元;6.某物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00元(2个月×5000元/月= 10000元);7.某物流公司缴纳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的养老和医疗保险。1.一次性伤残赠款:
某物流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向本院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该仲裁裁决的金额。故本院支持王一次性补助55000元(5000元/月× 11个月= 55000元)。2.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伤残鉴定为八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八级伤残这两种待遇的计算月数都是7个月,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41721.75元(5960.25元× 7个月= 41721.75元),未超过规定限额,本院予以支持。3.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
王受伤前未在物流公司工作12个月,因此我院根据其实际出勤天数和物流公司支付的标准工作时间计算的下月工资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元/月。我们认为某物流公司应按照2010元/月支付王。根据王提供的出院记录和疾病诊断意见,确定王的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15天。某物流公司提出王的病假期限应为2个月,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我院难以采纳某物流公司的意见。王在带薪停工期间没有加班,其带薪停工期间的工资应按其基本工资计算。经我院核算,王带薪休假期间工资为12256.20元(2010元/月× 7个月+2010元/月÷21.75天× 15天-3200元= 12256.20元)。4.医疗费用:
王主张医药费12299.47元,并提供了有效的医药费单据等证据。某物流公司对金额没有异议,但要求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用由王本人按照15%的比例承担。另外,某物流公司要求王返还15%已支付的医疗费用47214.75元。两项相抵后,王应返还非医保部分7082.21元。我院称,经有关部门批准,某物流公司扣除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后,仍需支付王医疗费4697.10元。5.护理费用:
某物流公司对王主张的784元护理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住院伙食补助:
物流公司400元对王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7.运输费用:
某物流公司对王主张的运输费38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8.经济补偿:
某物流公司对仲裁裁决书确认的经济补偿金部分未提起诉讼,故本院支持王主张的1万元经济补偿金。9.社会保险费:
王主张某物流公司为其缴纳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66966.80元。物流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超出此部分的索赔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一、某物流公司向王付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721.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721.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256.20元,医疗费4697.10元,护理费7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386元,经济补偿金10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某物流公司为王某缴纳2019年10月至2021年7月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社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王某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相关社会保险养老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缴纳;
3.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边肖分析:
在上述情况下,单位没有为王购买工伤保险。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该单位承担了王因工伤而产生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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