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巴林右旗人民政府网公告牌,【扩散】|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征求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巴林右旗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巴林右旗2019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网公告牌,【扩散】|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征求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巴林右旗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巴林右旗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2019年巴林右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解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一、房屋征收的主体
巴林右旗人民政府。
第二,房屋征收部门
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赛罕街道管理处巴林右旗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范围
(一)白吉乐路以东、索博鲁加街以南、寒山路以西、查干木伦街以北。
(2)中和香溢景园小区以北,邯山路北段两侧。
(3)巴彦胡硕路以东,大板街以南,蒙医院以西,校园街以北。
具体收集范围以规划为准(详见收集范围图)。
五、房屋征收合同、拆迁期限
签订期限: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为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不及物动词土地使用权和未登记建筑物的鉴定
(一)识别原则
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以权属证书和登记档案记载为准;权属证书与登记档案中的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档案确有错误,否则以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改变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认证机构
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政府督查室、自然资源(规划、房产)、住建(房产)、赛罕街道、司法等部门成立征收工作认定小组,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和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
(3)识别方法
1.土地证、房产证(房产证)齐全,经核对证件真实一致的,按照证件覆盖面积进行补偿。
2.只有土地证或只有房产证,有证无档,有档无档或证不符的,经鉴定小组核实情况,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依法取得土地证、房产证,同时无档案登记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审批手续,评审组应当核实审批手续合法有效。公示后无异议的,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补偿。
七。住宅补偿
(1)认证房屋的补偿
1.货币补偿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许可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类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交易所
(1)平房到高层住宅的,按照1:1.3的认证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调换。平房到多层住宅的,按照1:1.2的认证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调换。安置区有证的房子没有差价,但必须交楼面价差。被征收人增加安置房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
(2)安置地点
现有房源:巴林丽都22#楼、23#楼花园小区(详见公布房源清单)。
房屋:位于巴彦汗路以东、查干木伦街以南、巴彦呼硕路以西、园林街以北的规划建设安置小区,建设期2年。具体建设地点、设计独栋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由征收部门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地板差价
A.巴林丽都现有22#和23#楼为高层住宅。楼面价差是:三楼是基础价;4层每平方米加140元;5层及以上在4层基础上每层每平方米加30元;顶楼基价扣除每平米200元。
B.现有的房子花园社区是一个多层住宅。楼层区别是:二楼和五楼是基本楼层;3、4层每平方米加150元;6楼是在基价的基础上,每平米减100元。
C.高级房的楼面价差是:二楼是基础价;3层以上,每层每平方米加50元;从顶底价中减去每平方米200元;如果一层是花园式的房子,每平方米基本价加300元,如果顶层是阁楼式的房子,每平方米基本价加550元。
(4)选房方式及补偿结算
产权调换的,签约期结束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抽取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被征收人选择现有房屋的,根据房屋选择情况一次性结清补偿款。选择期房的被征收人按选房协议面积结算,置换后支付剩余货币补偿。安置房交付使用前,实施单位按房产部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结算,面积差额予以退还和补足。
(2)附属房屋补偿
许可住房面积以外的附属房屋,按其重建的成本价进行评估补偿,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最高补偿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因历史原因,建筑面积超过土地使用权面积的,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强行建房不予补偿。
(3)未完成部分的补偿
未建在合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部分,补偿500元/平方米。
(4)附着物和设施的补偿
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因历史形成,土地使用权范围外的附着物参照执行,对抢建者不予补偿。
(5)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1.搬迁费用。按认证住房面积15元/平方米标准支付,且每户不低于1000元,并选择两次产权调换补偿。
2.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持证住房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选择现有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的产权调换过渡期暂定为1年,最终日期为被征收人迁出之日至被通知办理入住手续之日。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六)住宅房屋转为非住宅用途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审批手续,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并能提供纳税证明材料的经营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其经营状况、净收入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经营者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下补偿6000元,50(含50)至100平方米补偿7000元,100(含100)至150平方米补偿8000元,150(含150)平方米补偿9000元。
(7)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得发现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同类新建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购买的50平方米住房的金额。
八、住宅奖励
(1)签订合同的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交付的,以每本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31日至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搬迁交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认证房屋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持证房屋建筑面积占土地使用权面积不足50%的,奖励50%的附属物、附着物(建筑部分)和未完成部分置换房屋,奖励部分按1:1置换房屋,奖励的附属物、附着物和未完成部分不另行补偿。
九、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中标注为“商业”、“工业”、“仓储”的房屋。非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
(一)土地的市场价格和房屋重建的成本价
1.土地补偿标准
(1)出让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巴林右旗基准地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2)划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2.房屋补偿标准
(一)被认证房屋按其重建成本价的折旧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2)子公司按其重新建造的成本价值进行折旧补偿,成本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持证房屋及附属房屋的檐高4米以上,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增加15元。
(2)房屋市场价格和土地成本价
1.房屋补偿标准
(1)认证房屋按市场价格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奖励认定的部分房屋除外)按其重建的成本价进行评估补偿,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最高补偿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
(3)许可房屋及附属房屋的檐口高4m以上,每增加10cm每平方米增加15元。
2.土地补偿标准
收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费包括: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或者购买土地的价款;
(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缴纳的税费;
(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
(4)上述三项费用之和为截至目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5)土地管理费(每平方米30元)。
(3)附着物和设施的补偿
根据《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
(四)土地、房屋以外的不动产补偿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其重置成本扣除折旧后的价值补偿由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
(5)搬迁费用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不得低于房屋评估金额的1.5%;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不得低于房屋评估金额的1%。
(六)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根据《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历史原因,被征收人未取得税务登记营业执照而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在征收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的,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补偿按《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将非住宅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的,根据经营状况、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经营者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材料的,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补偿6000元至9000元”。
(7)签订合同的奖励
签订期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照《住宅奖励办法》第一条执行。
X.评估项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不少于三家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自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被征收人投票表决,获得总票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得票未超过总票数一半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抽签确定,并经公证处公证。
评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勘测并保存影像资料,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在勘测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被征收人拒绝入户评估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入户时间等具体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并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下进行实地查勘,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初评结果将在征集范围内公示7天。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改变原评估结果的,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XI。其他条款
(一)被征收人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给予补偿和奖励。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由旗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时,被征收人应亲自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处公证或者当着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面当场当面签字,否则不予办理;被征收房屋的已故所有人尚未指定继承人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由继承人或者全体继承人共同委托一人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或者抵押关系的,被征收人应当自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自行解除租赁或者抵押关系。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和继承争议的,双方应当在房屋征收期限内自行解决,征收单位不承担因房屋租赁、抵押和权属、继承争议而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逾期不能解决的,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将被征收房屋提存,提前拆除被征收房屋,并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裁决或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配。
(5)在旗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巴林右旗大板镇2019年中心城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通知》(2019年28号,以下简称《通知》)前,被征收范围内的权利人已申请办理土地规划、工程规划、土地审批。公告发布后,规划、土地、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受理征收范围内权利人的用地规划、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或者房地产登记申请;《通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权利人抢建的,已建的建筑物、附着物及附属设施不予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权利人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依法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水、电、煤、暖气、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由被征收人解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原有房屋及附属设施,否则按约定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
(八)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由旗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九)本方案由旗人民政府委托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巴林右旗政府网
总结:以上内容为巴林右旗人民政府网公告栏的详细介绍,【扩散】|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关于征求2019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了解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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