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最怕哪个部门监管,公安机关可以插手经济纠纷吗

张强律师 法律头条 2022-12-10 13:31:34

导读:公安局最怕哪个部门监管,公安机关可以介入经济纠纷?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功能,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所以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在所难免,给公民个人和企

公安局最怕哪个部门监管,公安机关可以介入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功能,与我们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所以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在所难免,给公民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何补救这种情况?

先接到投诉。

刘于2006-2008年向某信用社借款200万元,2015年因逾期还款被该信用社诉至法院。在一审中,法院裁定该信用社的索赔已超过时效,他的索赔被驳回。

信用合作社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等待二审的时候...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

某公安局经侦大队找到刘,告知其涉嫌骗取贷款,并将其刑事拘留。30天后,他请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他。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不予逮捕,刘被取保候审。然而,在刘被拘留期间,刘的妻子孙谋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将50万元存入公安局的账户。

收到二审法院的传票。

二审庭审时,信用社出具了两份新的证据,其中一份是上述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刘某家缴纳非法所得50万元,已通过公安局涉案资金账户转入信用社。一个是从对应的公安局账户转到信用社账户的50万元银行流水。根据上述证据,中院认为,刘在二审期间已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故判决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接收历届法院的各种执行文书。

判决生效后,刘的所有财产、账户、车辆均被法院冻结,并陆续收到各法院的裁定书和通知书。刘的工作生活几乎停止,成了老赖,动弹不得。

绝地反击

一审胜诉,二审无故被拘留,导致离奇败诉。刘越想越生气。本来他是正常贷款。他是怎么变成犯罪的?而且因为公安局的介入,官司被翻盘了。疑惑之后,我们求教。经分析,我们认为公安局介入经济纠纷,应当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该行为违法,责令公安局退还违法所得50万元及利息。根据行政诉讼结果,决定启动与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的审判监督程序。

激烈的审判游戏

和公安局打官司的难度可想而知。刘也担心得罪了当地公安局后难以立足,不敢出庭。针对公安局的答复,我们的两位律师辩称:

1.这个案件是行政诉讼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公安机关如何界定为刑事侦查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复》,本案属于行政诉讼。

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公安局的行为发生在民事二审期间。二审判决生效后,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最终证据,刘的权益确实受到侵害。刘是在六个月内立即提起本案诉讼的,不应按照公安局内部立案时间计算。

3.公安局的行为是否违法?公安局刘给信用社转账50万是利用行政职权为信用社收回债权,公安局当庭认可是按照县规定为银行还清贷款。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明显违法。

4.50万该不该还?刘涉嫌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已被撤销,故该笔贷款系合法取得,对应的50万元不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案例结果

经过审判,这个案件的结论是极其明确的。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公安局主动协调信用社与刘之间的纠纷,最终解决了他们之间的纠纷。因借款合同纠纷是本案的根本原因,行政诉讼在和解后已失去意义,故刘在判决作出前申请撤诉。本案中的所有争议都得到了圆满解决。

律师提示

中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正在加快。所有行政机关,包括公安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如果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不要怕。我们应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相反,非法信访、上访往往会错过诉讼时效和取证的最佳时机,导致败诉,得不到有效解决。

注意各种证据。虽然行政机关有责任证明其合法性,但基本事实还是需要我们来证明。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关于公安机关如何界定为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复》〔1999〕26号〕规定:一是在起诉受理阶段,不能确定公安机关被控行为性质时,法院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无不当;二。一审期间,公安机关没有举证或者举证不能证明其实施的行为是刑事诉讼明确授权的行为,法院不应认定为刑事司法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8年1月1日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

(一)自解除强制措施之日起12个月内,犯罪嫌疑人仍不能依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处理的;

案件撤销后,公安机关应立即停止调查活动,解除相关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当事人:

(1)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2004)刑段字第2号判决依据: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和行政管理双重职能。公安局扣押某公司的钱后,直接将钱支付给第三方某公司,该公司利用行政职权为他人追回债权。这种行为的性质不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因此,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现行法律并未授权公安机关利用行政职权为他人追偿债权。因此,公安局为第三方公司追偿债权的行为缺乏法律授权,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越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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