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2,广东省版权条例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锣(第119号)广东省著作权条例已由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2,广东省版权条例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锣
(第119号)
广东省著作权条例已由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2022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推进版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作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并将版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版权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版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工作。
信息、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评价指标体系的要求,组织开展著作权评价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版权宣传教育,建立版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版权政策、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信息。
媒体要通过开设专栏、发布和播放版权保护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倡导创新、尊重和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著作权成果和在著作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著作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八条省、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作品创作,实施优秀作品支持计划,组织评选优秀版权作品,重点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发展等领域的作品创作和转化。
第九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为导向的版权创作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权利人搭建版权产业协同创新平台,促进版权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版权工作与科技、文化、金融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组织开展产业对接、投融资合作、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强本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重点产业的版权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产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拓宽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促进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研究、人才培训、海外维权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升版权产业的国际化运营能力。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依法开展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省、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要素集聚、版权产业发展、版权贸易服务、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示范和创作工作。
省级版权部门应当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创建工作,组织省级版权示范基地的评估。
第十三条省、地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功能区的政策优势,加强制度供给,为版权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上市地省级、地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投入、人才保障、新技术推广等方式,促进版权领域创新要素集聚和新业态发展。
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授权合作、产业升级、金融投资等方式,推动数字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版权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省版权局应当完善版权交易机制,在版权确认、价值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服务等方面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依法促进版权流通。
省级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与交易会、南国奖学金节等大型展会,推动版权授权交易。
第十六条上市地省级、地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保费补贴、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版权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版权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入。
鼓励权利人通过版权转让、许可、质押、作价出资等方式实现版权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版权,将中小企业作品登记和创新示范成果纳入政策扶持范围,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版权创新投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大型版权相关展览。
第十八条省、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的版权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版权产业统计调查。
并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和文化影响力研究。
第三章版权保护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完善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第二十条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系统,建立重点市场名单,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的监测和管理,及时组织查处侵犯版权行为。
省级版权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版权侵权典型案例公布制度。
第二十一条省级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新业态版权保护,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和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子商务平台等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
省级和地市级上市版权主管部门要加强溯源、实时监控、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版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版权监管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业务规模和服务类型相适应的侵权防范措施,完善侵权投诉机制,快速处理版权纠纷。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加强版权的源头保护。
鼓励使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保存技术获取和固定与版权保护相关的证据。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版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加强业务培训、装备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著作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按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版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省级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完善版权监管平台,创新作品登记、监测预警、宣传培训等方面的版权监管方式,提高版权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正版软件的使用,建立健全正版软件动态监管机制,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软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软件用户应当落实软件正版化的主体责任,建立正版软件使用的长效机制,完善工作责任、日常管理、软件配置、软件台账和安装维护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版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作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版权管理跨部门联动应对机制,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
第二十九条省版权局应当采用信息技术提高作品登记的数字化水平,加强作品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从事作品创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作品登记。
在地级以上市,可以通过补贴、补助等方式减免作品注册费。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相关专业领域作品数据库,提供作品存证、数字取证、版权侵权监测鉴定等服务。
第三十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权利人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交。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三)作品的描述;
(四)表明作品所有权的有关证明;
(五)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证明;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和核实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颁发作品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省级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著作权鉴定机构和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加强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著作权鉴定技术标准和著作权价值评估标准。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措施,优化版权融资服务,推进版权质押融资和版权证券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版权金融服务市场。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版权交易保险、侵权保险等符合版权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第三十三条省级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版权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基层工作站、版权中心等版权社会化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其在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第三十四条版权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指导会员的版权工作,提供版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监测预警、纠纷调解等服务。,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行业处罚。
第三十五条省版权局应当建立版权专家库,规范专家库和专家咨询的运行管理,组织专家开展版权重大问题研究,为版权管理和版权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支持。
第三十六条省、地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版权人才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体系,营造有利于版权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省、地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相结合的版权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对版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著作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著作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再次侵犯同一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加表彰奖励等活动,相关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故意侵犯著作权,严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已经生效的著作权法律文书的;
(3)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
(4)有其他严重侵犯著作权和失信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结:以上内容是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22年广东省版权条例的详细介绍。文章内容部分转载自网络,希望对你了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帮助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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